若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境外支付外汇资金,在什么情形下不需要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也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发文时间:2018-06-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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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办理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代办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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