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股权投资过程中,全面、及时的履行出资义务是投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受股东权利的前提条件,因此准确理解出资义务,并使用合法证据确认义务履行的法律事实就是保障投资人投资利益的逻辑起点。投资人在确认出资义务及其履行情况时应关注如下法律手续:
一、发起人协议
尽管发起人协议并非设立公司所必须的文件,也非申办公司营业执照必须的文件,但考虑到①公司设立(或入股)失败;②投资人间初始权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这2大风险,我们仍然建议投资人签订发起人协议(或投资协议)。就确认出资义务而言,投资人对于发起人协议应至少关注如下几点:
1.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的出资金额及股比。如无其他特殊商业考量,建议在发起人协议中以明文同时明确前述三点。
2.出资方式。建议投资人在采用非货币出资方式时,应在发起人协议中(1)直接明确出资资产的货币价值或者衡量货币价值的方法;(2)投资人是否需要及如何转嫁非货币出资可能引发的税负。
3.实缴期限及首期实缴金额。
4.有关后期取消股东资格或限制股东权利的情形的约定。
这里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发起人协议在本质上是一种合同,仅对签约投资人有效,其作用主要是通过限定投资人彼此间的权义来促成其未来在公司中利益的实现。除非所有发起人有特殊约定,否则发起人协议并不会因为公司的成功设立而自然失效,公司成立后的公司章程也并不当然的取代发起人协议。
在公司成立后,如发现诸如公司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等与发起人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事项时,投资人可依据发起人协议要求违约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以免影响自身出资义务的履行或履行的法律效果。
二、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及申办公司营业执照必须的文件,与发起人协议在法律效力上的关键差异在于公司章程会给投资人施加对第三人的义务。就确认出资义务而言,投资人对于公司章程应关注如下几点:
1.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认缴金额、股比、出资方式、实缴期限、首期实缴金额的表述是否与发起人协议保持一致;如果发生了变更,应及时确认是否需要接受此变更的约束。
如公司章程对发起人协议中的前述事项进行了变更,而投资人又签署了公司章程,一般情况下应视同接受变更。
2.有关股份转让或增减资的约定
在设立认缴制背景下,实务中存在大量投资人在股东身份丧失前都没有完整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或违反公司章程)。投资人应当特别注意章程中有关股份转让和增减资的约定是否会对未来调整出资产生严重障碍。
3.发起人协议与章程冲突时的一般处理方法
(1)发起人协议未约定而公司章程有约定的,从章程;
(2)发起人协议有约定,而公司章程未约定,该约定在发起人间有效;
(3)发起人协议与章程均有约定,但内容冲突,原则上应以在后形成的章程约定为依据,存在特殊情况的个案处理。
三、出资凭据
1.投资人采用货币出资时,建议采用电子汇款方式,并应在电子回单的“摘要”或“用途”部分写明是投资款,汇款后应及时确认投资公司是否收讫款项。
2.投资人采用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在能够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情况下,建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不能够或因商业考虑且经其他投资人一致同意暂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应及时固定交付公司使用的证据材料。
四、股东出资证明
1.投资人完成每期出资后,建议及时向投资公司索要书面加盖公司公章的出资证明。
2.在出资证明中除了载明诸如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出资证明核发日期等信息外,尤其应当注意载明:(1)公司注册资本;(2)股东姓名及该期出资的金额;(3)剩余未缴纳出资额的信息。
3.投资人收到投资公司核发的出资证明反应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要求投资公司换发出资证明。
五、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
在公司工商设立完成,股东履行首期实缴出资义务后,公司会取得首笔运营资金,此时通常会召开首次股东会(设立前严格意义上应该称为“发起人会议”),商讨初步的经营计划。建议:
1.在首次股东会上,应根据当时投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在会议决议中书面明确公司的股权架构。
2.在后期公司股权架构或实缴资本出现变动时,建议在此后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中以书名形式对变动结果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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