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收入如何纳税
发文时间:2021-12-23
作者:纪宏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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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按收入类型分,有靠带货赚取坑位费和佣金收入的带货主播,有拿打赏收入的秀场主播,还有赚软性广告植入的内容型主播等。网红主播如何缴纳税款,是由主播和平台之间的合作关系决定:


  一、网红主播以独立身份工作。网红主播可以跟主播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就是劳务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直播收入就属于主播的劳务报酬所得,平台应该按照劳务报酬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支付劳务报酬时,应当索取发票,相应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二、网红主播成立个人工作室。网红主播以个人工作室的名义提供直播服务,工作室一般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各种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从税法上,账制不全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大家“心知肚明”的网红主播利润丰厚,实务中,一般要求查账征收。为了避税,有的将企业注册到税收洼地,已争取地方政府奖励的现象比较普遍。


  三、网红主播和经纪公司签约。网红主播若是跟直播平台没有直接的关系,可以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但是与经纪公司的关系取决于协议的形式。1)签订劳动合同:经纪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个税。2)签订劳务协议: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预扣个税,同时网红主播还需要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四、网红主播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网红主播可以和直播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就成为了雇佣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网红进行直播就是工作内容的一部分,取得的收入属于直播平台所有,直播平台给主播的结算均作为工资薪酬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网络主播为何“换了马甲”仍按劳务报酬计征个税


  劳务报酬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跟多数人领工资交税是同属一个项目,边际税率45%,只要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6万元,税率就变成了45%。而“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话,通常是按照10%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乘以税率5%-35%,结果最后实际税负只是收入的0.5%-3.5%,而税收洼地还在这个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返还,最终税负远远低于3.5%。即便是“经营所得税”不是核定征收,而是采纳查账征收,也是可以扣除各类经营费用支出和雇员的工资,这其中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就多了。最后得到利润(经营所得税)肯定比收入低了很多,然后税率是5%-35%,最高的边际税率是35%,也比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低10%。显然,对同样的一笔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要远远高于“经营所得”计税。


  从目前爆雷的几个网络主播偷税案来看,大都是采取成立很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然后把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转移到这些所谓的“企业”去,从而达到少缴税之目的。更有甚者将这些所谓的“企业”注册到税收洼地,以争取更多的地方政府税收奖励。为什么网络主播取得的收入通过成立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行不通呢?


  网络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为“坑位费”,而“坑位费”的高低完全取决于网红个人的知名度,“坑位费”说白了是靠个人名气挣钱,或者说靠“脸”挣钱。所以,直播带货收入纯属个人提供“劳务报酬所得”范围。并且国税发[1996]148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网红的“脸”是个人的,换句话说,支付“坑位费”是冲着网络主播个人,与其成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没有“毛”关系,个人更不能采取“分身魔术”成立无数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逃避国家税收。所以,对个人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只能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而不能“变通”为个人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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