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新增了简易注销的内容 有什么注意事项?
发文时间:2024-6-27
来源:杭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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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同时应当关注,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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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国有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施行。本次修订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其中实质性修改达112个条文,对于公司设立、变更、股东出资责任、公司治理制度、退出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规范。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有哪些影响呢?


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旨在推进国有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明确化:新《公司法》修订中明确了党组织在国家出资企业中的领导作用,强化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使党的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治理结构的优化和完善:提升董事会的地位和功能,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属性,赋予其更多实际决策权,强化了董事会在战略规划、重大决策、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能。监事会的角色得到强化,增加了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力度,促进监督制约机制的有效运行。


决策机制规范化:“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与公司法的融合,意味着国有企业需要在公司章程和实际操作中确保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保证决策过程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国有资本来说,这一变革拓宽了投资渠道和运营模式,有利于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和市场化改革。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明晰:明确了股东的出资义务和失权条件,同时可能增加了关于股东权益保护、中小股东参与决策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内


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新《公司法》有可能强化了对国有企业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更为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新《公司法》旨在通过加强对国有企业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法律规制,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推动国有企业按照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进行规范运作,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效能,同时也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视。


首先,新《公司法》强化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规范,通过原则性规定来约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禁他们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可能增设或细化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要求相关交易必须公开透明,定价公允,且需经过非关联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的适当审议程序,确保交易的公平性。违反关联交易规定并导致公司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增强了对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新法进一步提升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国有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开关联方信息及交易情况,以便其他股东和市场参与者了解和监督。


新《公司法》可能明确了禁止公司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从而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针对国有企业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问题,新法可能会要求有关主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例如剥离相关资产或业务,或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豁免等。


通过新增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一套更为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查机制和同业竞争处理机制,确保国有企业能在遵守法规的基础上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


三、董监高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通过对国有企业董监高义务与责任的强化,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提升了国有企业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降低了潜在的法律风险,有助于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时,必须始终以公司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且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勤奋地执行职务。


扩大责任范围:如果董监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不仅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董监高在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个人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强化了对董监高行为的约束力。


新法可能对董监高在关联交易中的角色和责任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他们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交易公平合理,防止滥用职权进行利益输送。同时,也将监事纳入了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监管范围。


独立履职和连带责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要求独立合规履职,若违规受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将会面临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打破“一股独大”背景下的管理困境,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新法还强化了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义务,如果未尽责导致公司资本不足或出现抽逃出资等问题,董监高将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的具体化:法律条款变得更加详细,使得对董监高违背义务的行为可以进行更具针对性的追责,从原来的抽象原则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则,提高了法律责任的执行效率和威慑力。


新《公司法》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规定,实际上是在鼓励国有企业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和合规文化,促使董监高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提高决策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


四、合规管理体系


新《公司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构建全面、系统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从而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合规要求的法定化:新《公司法》可能明确提出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的法定要求,将其上升至法律层面,强化了合规管理在国有企业运营中的基础性地位。


合规组织架构与机制建设:规定国有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合规管理的职责分工,形成包括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报告及应对在内的全流程合规管理机制。


合规风险识别与防控:新法要求国有企业系统梳理经营管理中的各类合规风险点,制定相应合规政策和操作规程,尤其针对国有企业特有的国有资产保护、招投标、反腐败、反垄断、环保、数据安全等领域强化合规管控。


决策合规性审核:在决策流程中,新《公司法》可能要求国有企业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前置合规审查,确保所有决策在满足法律、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避免因不合规行为造成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全员合规文化:推动国有企业树立全员合规意识,通过教育培训、考核激励等方式,促使全体员工积极参与和支持合规管理工作,形成“人人讲合规、事事守规矩”的企业文化。


法律责任和处罚:新法加大了对违反合规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一旦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还可能对负有责任的董监高进行个人追责,强化了合规管理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国际合作与接轨: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规定也可能借鉴国际先进做法,推动国有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更好地与国际合规标准对接,降低跨国经营的风险。


五、应对措施


新《公司法》出台后,国有企业为了适应新的法律环境和要求,应该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确保合规经营和提升治理水平。


制度修订与完善:国有企业应及时修订公司章程,使之与新《公司法》保持一致,尤其是涉及到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与义务、董监高职责与义务、出资与实缴期限、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内容。


治理结构优化:根据新《公司法》对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新要求,国有企业应强化党组织在战略决策、人事任免等关键环节的领导作用,并优化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和运作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民主、监督有效到位。


合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设立专职合规岗位,制定详细的合规手册、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经营活动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及新《公司法》的各项要求。


董监高培训与管理:对国有企业董监高进行新《公司法》的专项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合规意识;同时,强化对董监高的考核与问责,确保其严格履行法律义务,严防失职渎职行为。


风险防控与审计监督:加强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审查与披露,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同时,强化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确保企业资产安全、财务状况真实可靠。


信息公开透明:根据新《公司法》的要求,国有企业应进一步提升信息公开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对外公布公司重大事项,保障公众和股东知情权,提升社会信任度。


资本运作与实缴管理:针对新《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的规定,国有企业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和实缴计划,确保按时完成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


股权管理和多元化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引入战略投资者,通过市场机制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效益。通过以上各项措施的实施,国有企业能够在新《公司法》的指引下,进一步强化自身的规范运作和市场化改革进程,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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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各位股东的工作清单(推荐收藏)


2024年7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实施。


作为公司的股东,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提前完成,或者提前做好准备。


为了方便对照,笔者简单汇总一个“工作清单”,大家可以分享给身边的做公司的各位股东。


1、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减资或修改出资期限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股东的出资期限超过五年,或者公司注册资本明显超过公司目前的业务规模,那么股东可以考虑公司先减资,然后再修改出资期限。


2、建议公司的发起股东互相督促,实缴注册资本,避免将来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依据:《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


为确保自身股东资格的稳定,建议股东在实缴出资后,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且一定要让法定代表人签字,确保其股东资格符合《公司法》的形式要求。


4、老股东是否未实缴即转让,且需督促新股东及时实缴


如果老股东未实缴即转让,那么一旦新股东也未出资,则老股东就要对新股东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所以老股东也并非完全高枕无忧,一定要督促新股东及时出资。


5、如不打算减资而是计划实缴,那么应当按时缴足避免失权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股东没有按时出资,董事会是有权利限制股东的股东权利,甚至可以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使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因此,如果股东不打算减资,而是想要实缴,那么就要在公司法规定的认缴期限内实缴到位,避免失权。


6、如现金实缴有困难,可考虑其他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实践中,土地、房产、车辆、其他货物、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对外债权、持股其他公司的股权……这些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转让的财产,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


所以,当股东觉得货币出资有困难时,则可以考虑上述合法的非货币出资形式,完成实缴。


7、及时排查公司负债情况,尤其是到期债务是否能够清偿,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出资“加速到期”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就是所谓的出资“加速到期”。据此,应当是不再要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恶意延长出资期限等要件,只需证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可要求已认缴但未届期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鉴于此,建议股东们及时排查公司是否存在到期债务以及到期债务能否及时清偿,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避免出资“加速到期”。


8、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资料的范围有所扩大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股东可以查阅本公司以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凭证,而且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9、如果想尽早退出,股东对外股权转让流程比之前要更简单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再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即可。并且其他股东30天未回复不再视为同意转让,而是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新进股东要及时督促公司变更股东名册,确保自己的股东资格合法有效并可以名正言顺地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如果新进股东想主张股东权利,那么切记要尽快督促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将自己登记为股东,在此之后,方可行使股东权利。


11、如果公司规模较小,可以考虑不设监事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换言之, 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那就可以不设监事,公司的治理机构就更加简单。


12、加强对全资子公司董监高的监督


如果发现全资子公司董监高违反忠诚勤勉义务损害公司权利,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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