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税务稽查是指什么?
A: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正确理解税务稽查,需要掌握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
首先,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稽查局;
其次,税务稽查执法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再次,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
复次,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最后,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
Q:税务稽查工作由哪个部门实施?
A:税务稽查工作由稽查局实施。
法律依据:(1)《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1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3)《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4条:税务稽查由稽查局依法实施。
原因或目的:法律规定稽查局专司税务稽查工作,其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实行职责分离、相互制约的工作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有效形成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必要制约而引发行政腐败问题。
税务机关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这项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主要岗位的人员的职责权限必须明确。明确岗位职责是合法地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的必要的前提条件,可以防止职责不清引起混乱,防止滥用权力后推卸责任。
第二,法定应当明确的职责是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
第三,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明确各项主要职责的目的是使它们分离,进而实现制约。
可以说,职责明确是形成制约的前提,职责分离是实现制约的基础,职责不清或混为一体,都不可能形成制约。当然这种制约是在法制统一、法律规范相协调基础上的制约,其作用在于共同遵守和执行法律。
Q:税务稽查案件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A:重要改变:2021年7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更名为《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并于2021年8月11日正式生效,将原《规程》规定性文件升级为部门规章,提升了税务机关稽查执法的基础性制度的法律层级。新规定的重要修订之一是将原《规程》中第二章管辖的内容完全删除。
划分管辖的目的:在于防止有些案件没人管,有些案件多人抢着管的混乱现象,保证税务稽查的有序性和科学性。
原《规程》存在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等管辖原则。
所谓地域管辖,原《规程》规定,稽查局应当在所属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前款规定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稽查局之间在实施稽查上的分工的权限。不同级别税务稽查局管辖权划分主要依据:(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此外,上级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查处难度以及社会影响等情况,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若下级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稽查局查处。
指定管辖是指所谓指定管辖是指税务稽查局在管辖权上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下级稽查局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新《规定》第6条则改变了稽查局的“地域管辖“模式。将之修改为:
“稽查局应当在税务局向社会公告的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上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指定管辖。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章对税务稽查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并沿袭了稽查局就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先以有利于案件办理原则逐级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时,报请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决定来指定管辖。
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在于,按照近年来总局强调提升管理层次、集中稽查资源的机构改革要求,2018年国地税合并后已经取消了县级税务稽查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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