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否缴纳印花税?
发文时间:2023-1-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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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四条 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税率为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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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一、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

  1、集团内无偿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增值税

  集团企业内单位发生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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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


  集团企业内资金无偿拆借资金,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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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操中,部分地区对于企业集团内公司之间发生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要求需视同销售缴纳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涉及相关业务,建议先咨询下主管税局的具体执行口径,避免涉税风险。


  2、统借统还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可能涉及增值税


  与集团间无偿拆借资金不同,企业集团内部发生的统借统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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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统借贷款后分拨借款给下属单位,再统一由集团向下属单位收取归利息后归还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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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如何理解“合理”呢?各地存在不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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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地方上各地税局对统借统还借款性质判断不同,导致集团统借统还利息支出扣除标准尚存在争议,建议企业如遇实际业务,应明确当地税局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3、其他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涉税分析


  (1)增值税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的其他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借贷,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均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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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


  1)资金借出方需确认利息收入


  关联企业间拆借资金,提供资金的一方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应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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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息税前扣除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满足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计算得出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那是否超出债资比的利息就一定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呢?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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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企业可以准备借贷双方实际税负相同,不存在一方有比较多的未弥补亏损,通过利息收入转移的方式,弥补这些可弥补亏损等“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说明”的资料,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的依据。


  (3)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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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前期拿地成本高,资金回收周期长,资金压力较大,一般兼具多种融资方式,利息支出金额巨大,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实际利息支出金额扣除,还是按“土地成本”及“开发成本”之和的5%计算扣除,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作不同测算,而常见的关联方借款一般因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证明而采取5%的计算扣除方式。


  二、企业与关联自然人资金拆借


  (1)个人所得税


  1)自然人股东或其他关联个人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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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联自然人股东向企业借款,但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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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资金拆借税会处理案例解析

 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时常会涉及到资金占用,有些符合免增值税条件,这种情况可翻阅笔者《股东无息贷款税会处理案例解析》、《集团企业无偿占用资金免增值税条件及无偿占用风险》等文章。


  如果企业存在多个股东,这时候进行资金拆借一般会收取利息,否则某些股东会觉得被占了便宜。以下问题是某财务人员咨询的关于员工借款问题,实际本问题适用的范围要更广,不仅局限于员工个人。


  请问:员工向公司借款,公司向员工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要交增值税?


  员工向公司借款,用于与开展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事项,属于公司对外进行了财务资助。以下从税会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会计方面


  本业务实质上属于企业让渡了一定期间的资金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有两个可供选择的核算科目。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是公司的非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让渡资产使用权,但本案例的资产比较特殊属于货币资金,而不是通常的房屋、机器设备,或者商标使用权等等。


  根据《民法典》关于货币资金的规定资金是一经借贷即占有,资金随着流转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为资金是一般等价物,不像其他资产是特定物。所以,这里将资金类比于其他资产的让渡使用权也似乎不是很恰当。


  另外,资金借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也不是企业必然涉及的,属于一种偶发行为。综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似乎不算太合理。


  财务费用: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因借款发生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将收到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可能会更恰当一些。


  (二)税务方面


  以上仅是会计处理上的探讨,这些都不影响增值税的缴纳,而且本业务也没有可争议之处。签订,或者不签订借款合同,都属于一份本金固定,利息固定的贷款业务,企业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由于这些属于营改增之前的非增值税业务,一般企业财务人员接触不多,往往漏计提增值税,这种现象在实务中还是比较普遍,也埋下了税务隐患。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一: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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