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明电[2022]3号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2-04-10
文号:国办发明电[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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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物资的运输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畅通交通运输通道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部省站三级调度、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保通保畅工作机制,加强路网监测调度,及时解决路网阻断堵塞等问题,确保交通主干线畅通。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航道船闸。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和航空机场,或擅自停止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因出现确诊或密接人员等情况确需关停或停止的,应报经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关停航空机场涉及跨省航班或国际航班运行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审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关停信息,关停后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服务区关停期间,要继续保留加油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要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并及时通报设置情况,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在收费站外广场及以外区域,具备条件的地方要配套设置充足的货车专用通道、休息区。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同一航道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在航道船闸设置防疫检查点,确需设置的,应报地市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


  二、优化防疫通行管控措施


  各地区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依规制定防疫通行管控措施,及时统一对外发布。因疫情需对地级城市市辖区、县域实施全域封闭管理的,防疫通行管控措施由地市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并公布;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实施全域封闭管理的,防疫通行管控措施由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并公布。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及时汇总各地市防疫通行管控信息,及时上传至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各地防控政策”专栏,并通过“12345”热线电话、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鼓励与导航地图平台及时共享更新通行管控信息。


  各地区要根据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实际行程、是否涉疫等情况,精准实施通行管理。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司乘人员通行,不得以车籍地、户籍地作为限制通行条件,不得简单以货车司乘人员、船员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为由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对于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由收发货单位向属地社区(乡镇)报告,并向货车司机推送当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措施详细情况;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查点时,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证、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两证两码”)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放行,可对防疫检查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属地社区(乡镇)派人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三、全力组织应急物资中转


  疫情严重地区要依托周边物流园区(枢纽场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加快设立启用物资中转调运站、接驳点或分拨场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需跨省域设立的,相邻省份要给予支持。物资中转站点原则上应设立在较低风险区域,实行闭环管理,做到车辆严消毒、人员不接触、作业不交叉。对进出全域封闭城市内物资中转站点的货车司乘人员,在严格落实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情况下,实行通信行程卡“白名单”管理模式,经地市级以上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核确认后,不记录在相应时段的通信行程信息,返回后能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则上不需隔离。


  四、切实保障重点物资和邮政快递通行


  涉疫地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所在省份的省级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应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形势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建立健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做到统一格式、全国互认;要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实行网上即接即办,确保办理便捷。要充分发挥区域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加快推进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三省、成渝等重点区域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协同联动。


  封控区内的港口企业应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驻港口,实行封闭管理。对来自涉疫地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不下船、非必要不登轮,推行非接触式作业,确保港口运行正常。对涉疫地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的集疏运货运车辆,各地区要实行场区—公路通行段—目的地全链条的闭环管理和点对点运输,确保港口码头等集疏运畅通。要充分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充分利用铁路、水路运输大宗物资。


  要将邮政、快递作为民生重点,切实保障邮政、快递车辆通行;指导电商平台和快递企业提高作业场地精准防控水平;有条件的地区可增设无接触投递设施,防止出现邮件快件积压等情况。


  五、加强从业人员服务保障


  各地区要做好从业人员核酸检测服务,原则上防疫检查点都应就近配套设置充足的核酸检测点,在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密设置核酸检测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货车司机、船员等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要为因疫情滞留在封闭区域、防疫检查点、公路服务区等地的货车司乘人员、船员提供餐饮、如厕等基本生活服务,确保各项服务措施及时有效落实。涉疫地区要研究制定保障铁路、港口、机场、航运等作业人员上岗的措施,并为其通勤提供必要保障。


  六、着力纾困解难维护行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施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多的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各地区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有关企业续保续贷。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将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主动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接续转换。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减少收费。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货车司机、快递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问题、渡过难关。


  七、精准落实疫情防控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类交通运输企业,以及物流园区、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航空机场等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消毒消杀、佩戴口罩、核酸检测、接种疫苗、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尽量避免司乘人员、船员与场站工作人员近距离接触,原则上不安排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货运物流从业人员执行运输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值守,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电话、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并解决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一断三不断”(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防疫通行管控措施要立即整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劝返、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点、擅自阻断运输通道的,要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加快整改;对于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或中断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2022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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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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