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注[2020]21号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大数据局关于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1-19
文号:浙市监注[2020]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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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大数据局:


  开展企业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对于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在宁波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省范围推行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统一规范、全面应用”为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为新设企业免费同步发放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领域跨行业、跨区域、跨层级应用,大力拓展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商务领域、金融服务等涉企高频领域的融合应用,持续打造更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省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打通浙江省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平台、浙江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浙江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等系统,形成数据闭环,构建全省统一的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制作、发放、使用服务体系。企业设立生成电子营业执照的同时,按照统一标准,同步生成含有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密钥和印章印模图形的一套四枚电子印章(含企业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并绑定电子营业执照同步免费发放。申请人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后,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同步申领、管理、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


  (二)统一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实现企业身份认证。依托浙江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浙里办”),申请电子营业执照单位将同步注册“浙里办”法人用户,并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法人用户首选认证标识,为企业提供出示验证、用户登录、电子签名等服务,解决在不同部门网上办事平台重复注册验证问题,实现企业身份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平台上的“一次认证、全网通办”。同时探索在银行等金融服务中以及在档案等的社会公共服务中的应用,解决实名认证、身份识别的问题,推进企业办事从“多把钥匙”向“一把钥匙”转变,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


  (三)全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中的深度联合应用。推广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涉税事项、员工就业参保、员工公积金服务等政务服务领域中的深度联合应用。实现电子证照与已接入政务服务平台2.0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关联,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线上签字、远程确认、全流程网上办结,让市场主体在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认证身份的基础上,应用电子印章的电子文档数字签名功能作出意愿表达,进一步提高企业办事便利度,常态化实现不见面办事。推进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的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满足“互联网+政务服务”领域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的共享调用等业务需求,解决市场主体在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时,需要反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等身份凭证文件的问题。


  (四)大力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商务领域应用范围。拓展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的广泛应用,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作为市场主体网上经营活动的身份凭证,市场主体身份确认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降低行业管理成本。鼓励企业依托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签章功能,支持企业实现网上合同签订,进一步便利企业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发放应用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动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应用,推进“同章同模”管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统筹推进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完善企业开办平台服务能力;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全省统一电子印章平台建设、运维、管理,制定我省电子印章平台管理办法;省公安厅牵头负责浙江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电子印章平台对接。


  (二)强化统筹协同。以“最多跑一次”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改革理念,统筹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同步放发应用工作,更好发挥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政务、商务中的作用,提升群众办事满意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应用工作的合力。对企业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梳理汇总,提交省级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三)强化执行落实。今年12月底前,全省上线完成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印章同步发放,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具体任务要求,做好统筹安排。要做好改革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和群众对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的知晓度和使用率。要充分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的作用,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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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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