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12-01
文号:沪发改环资[2021]1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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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21年10月18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企业的发展规模和能级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城市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循环利用体系,全面巩固生活垃圾分类实效,努力实现全市固体废弃物近零填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目标


  1、总体原则。以“源头减量、循环使用、再生利用”为理念统领,按照“保障增量、规范存量、提升能级”的原则,综合采取分类保障、规范管理、政策支持等措施,加快促进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稳定发展。


  2、工作目标。到2025年,资源产出率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率进一步提高,部分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全面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努力实现全市固体废弃物近零填埋,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组织协调和责任分工


  1、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市级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协调机制。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等部门组成的市级资源循环利用发展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


  2、明确责任分工,推进落实规划、用地、指标和考核监管等措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相关专业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指导督促各区组织编制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规划资源局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相关行业专项规划,督促各区编制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产业用地功能调整工作,指导各区对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落地涉及规划土地事项。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各区加强对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配合推进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制定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再生产品标准,明确再生建材推广应用要求,并指导各区开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消防验收等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制定各自职责范围内固废资源化利用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指导各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行业管理。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指导各区加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财政支持资金拨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制定发布本地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落实市政用地和产业用地保障,并落实产业用地功能调整。


  三、主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建立分类管理和规划用地综合保障机制


  1、分类管理。对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按照城市保障类和产业发展类进行分类管理。其中,城市保障类是指为保障城市正常运行产生的、且需在市域范围内进行处置而设置的各类生活废弃物回收、中转、分拣、拆解及循环利用设施,主要包括:生活源可回收物中转站、集散场,大件垃圾、湿垃圾和建筑垃圾中转、分拣、拆解、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产业发展类是指以回收利用本市产生的各类固废为主、市场化运作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


  2、规划保障。对于城市保障类,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城市基础设施予以保障。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市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要明确全市的总体规模需求和各区能力要求,研究制定相关设施建设标准和规范,对中心城区和郊区要因地制宜地明确用地或建筑面积指标。各区应编制区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保障各项环卫基础设施落地。


  对于产业发展类,具有生产性产业园区的浦东新区、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临港地区应将本区域规划产业用地中的1%专门用于发展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含现有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不包括城市保障类用地),上述指标可分配至各产业区块,也可统筹至统一区块。相关区应在2021年底前确认相关用地功能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同意后纳入相关规划,并逐年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准入门槛择优选择。


  3、用地政策支持。对于城市保障类,纳入城市基础设施范畴予以划拨。对有社会资本参与的项目,经地方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运营企业,可通过租赁土地方式进行建设。地方政府应明确土地使用期限、项目运营目标、地上建筑物及设备处置方式等条件,并与运营企业达成约定。


  对于产业发展类,各区在土地出让时免于考核产值等指标。上述用地出让起始价,按照底线管理原则,按所在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土地出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上述用地仅限于用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如挪作他用应由区相关部门按原出让价格收回。


  4、产业园区建设。加快推进本市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建设,市级园区以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为基础,加快推进《上海老港生态环保基地规划》中相关项目建设落地。浦东新区、松江区、宝山区、嘉定区、奉贤区、崇明区等区应充分结合现状固废处置设施布局,制定区级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支撑本区域内相关固废的循环利用,并预留土地空间,用于未来相关项目的建设用地保障。具有生产功能的国家和市级工业园区,原则上应规划配置园区内一般工业固废收集中转设施,保障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二)加强行业规范和有序监管


  1、建立动态名单。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的现有资源循环利用企业的用地性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能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本市资源综合利用导向且环保达标的企业,提交市级协调机制集中审核后纳入本市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发展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该名单实行动态调整,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不定期根据评估监管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市级协调机制审议后进行动态调整。


  2、加强行业准入。原则上新增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在环保排放、能耗、产品能级等方面处于引领示范水平,行业主管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行业准入要求。具体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市级协调机制审核确认后由各区实施。


  3、推进规范稳定管理。对于纳入名单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原则上应支持保障其稳定经营和发展,如有关停或调整须由市级协调机制同意后实施。其中,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鼓励企业以自有产权、长期租赁等方式持续经营;条件允许的,鼓励各区按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用地予以出让。对于具备规划调整条件的,各区应按需开展控详性规划编制或调整,同步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于不符合规划且近期需要调整的,各区应支持其先行在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或资源循环产业用地内落地后,再予以调整。


  对因历史原因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环评和消防安全验收的,经过专项评估,符合环境污染防治、房屋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规范要求的,支持其补办相关手续或采取纳入日常监管等措施,保障企业规范有序发展。


  (三)加大资金支持和政策综合施策力度


  1、专项资金扶持。修订出台《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2、节能减排指标单列。经市级协调机制认定的新建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其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市级统筹,不再纳入所在区级考核范围。对各区在规划循环经济产业园和规划产业用地内新增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其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经市级协调机制认定后市级统筹安排。


  3、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本市固废产生企业通过原料替代、技术进步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升级等方式减少固废产生,最大限度地资源化利用,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本市清洁生产或循环经济专项支持政策予以支持。加快推进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中实证基地的建设,鼓励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创新研发和产学研联动,推进固废资源化利用先进技术研发和应用催化,提升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能级水平。


  4、奖惩机制。综合运用市级相关考核和激励机制,对于各区引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有成效的,在市对区节能低碳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于各区引进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对可回收物循环利用支持有效的,在生活垃圾分类考核中予以加分奖励。对于未能按期制定本地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产业用地功能调整的,由市级协调机制审议确认后予以通报,并取消下一年度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扶持资格。


  5、监管评价。市生态环境、住建、消防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排污许可、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市级协调机制要定期开展本市资源循环利用行业发展评估,分析行业发展现状及问题,并及时提出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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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比如:发票不合规?


企业如何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比如:发票不合规?


解答:


企业在日常运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票不合规的情况,比如善意收到虚开发票或上游失联造成的异常凭证,这可能会引发税务稽查风险。以下的几点建议,帮助企业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


一、加强合作方的资信审查


企业在进行业务合作时,应该对合作方的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人员、经营情况和规模、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以及税务风险情况等基本信息。


如果发现对方公司已经被税务稽查或者处于税务机关风控局管理阶段、此前被税务机关做过纳税风险评估的话,应该谨慎选择与对方公司合作,避免税务风险传导至本企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甚至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二、全面留存相关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证明业务真实


企业应该建立规范、合理的票证管理制度,即使取得了不合规的发票,也应该尽可能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因此,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至关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从上述规定也可以看出,在交易中应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手段,禁止使用现金支付。


三、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税法服务,严控涉税风险


从企业收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书到接到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期间给予企业非常充足的准备时间与税务机关沟通。通过收集整理企业业务真实性资料,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提交证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税务稽查风险。


四、 树立正确的发票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员工应该以端正的态度对待企业纳税问题,取得合法合规的发票,以业务真实性开具发票,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通过正确的操作节税,而不是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纳税。


五、 提高财税人员的业务专业和职业素养


企业应当定期或税法政策更新等情况下,鼓励和支持财税人自我提升专业和业务知识,培养财税专业人员,准确区分享受优惠政策,准确识别企业潜在的税务风险,及时规避。


六、加强企业的发票税务管理


企业应当有正确发票税务管理意识,认识到不规范的业务取得发票,会引起税务风险。


七、 进行发票税务风险自查


自查风险是企业防范税务风险一种必查事项。


通过定期的自查,企业可以尽早发现潜在问题,及时进行应对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八、制度适合企业特点的发票管理制度


企业财务做好发票税务风险管理同时,还需要制定完善的发票管理并严格执行。


总的来说,防范费用税务稽查风险需要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建立规范的票证管理制度,提高财税人员的专业素质,加强与合作方的资信审查,及时寻求专业的税法服务,并且定期进行自查和自我改进。通过这些措施,企业可以有效地降低因发票不合规等原因引发的税务稽查风险。


总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如何财税处理?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监督与连带责任,实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发放。总包人代发工资有关财税问题分析如下:


一、总包人代为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合法凭据?按照建筑法,工程总承包人可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按照结算金额向总承包人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现行政策将应当由分包人直接发放的工资采取实行由总承包人代为发放,总公司代为发放的工资实质属于应支付方分包方的工程款,应支付的工程款“坐支”分包人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因此,总承包人代为发放的工资部分,分包人仍然应当提供相应的建筑服务发票,以分包人提供的发票作为总承包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总公司代为发放的工资属于分包方的人工成本,应当在分包单位税前扣除。


二、总承包人代发工资,分包人应当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总承包企业应代发的民工工资, 对于分包单位来说,是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分包单位并未实际收取,相当于总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民工三方之间的往来款项结算,可简化为一笔应收账款过渡处理。总承包企业已实际代发了工资,相当于分包单位已收讫销售款项。因此,如果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工程款,分包方需开具带税率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不在工程款计量周期内、工程进度款未结算的,或已付清前期工程结算款项的,属于预付工程款,分包单位可开具发票编码为“612”的不征税发票。


三、会计处理。


1、总承包企业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简易计税项目的,全额计入工程施工成本;未能及时取得专票的,可暂按全额计入施工成本,待取得专票后自成本中冲回进项税额部分。


2、分包单位会计处理


1)计提工资:

借:合同履约成本—人工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应付职工薪酬—养老、医疗等社保(单位承担部分)


2)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个税等: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医疗等(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应收账款—总包代发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3)提交工资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民工工资后:

借:应收账款—总包代发农民工工资(实发工资)

贷:合同结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代发工资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因此,农民工取得的报酬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政策当中,并未对“农民工工资”有什么特别优惠政策。因农民工不是按月发放工资,且流动性较大,有时三五个月就会换一个工地做工,结算工资时也是一个工地结束再结算,这就导致一次结算工资超万,还有的农民工一年可能只干几个月的活儿。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实行按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平时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因此,在预缴阶段多缴税款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总承包人代发农民工工资是否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总包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全员全额申报,总承包人不负有扣缴义务,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


建议:总包与分包签订代发协议时,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总包方在发放工资时,是按照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的“实发工资”的金额发放工资,通常所说的税后工资。如果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明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总包直接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发放工资,分包方在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总包实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税后工资,倒算出税前工资,作为计算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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