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21-09-03
文号: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政府办公厅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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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部署,完善税务监管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四川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2年,在税务执法规范性、税费服务便捷性、税务监管精准性上取得重要进展。到2023年,基本建成税务执法、税费服务和税务监管三大新体系。到2025年,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


  1、积极参与推进智慧税务建设。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业务制度改革总体设计方案,按照四川省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推进基础管理、税费服务、风险管理等主要税务事项的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动2022年基本实现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2023年基本实现税务机关信息“一局式”、税务人员信息“一员式”智能归集。依托智慧税务,实现税务执法、服务、监管与大数据智能化应用深度融合和高效联动。


  2、落实发票电子化改革任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按期上线应用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025年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3、有序推进数据共享。依托省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涉税涉费数据共享”专区,推进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与税务部门涉税涉费数据的汇聚联通和共享。市、县两级政府建立相关机制,依法保障涉税涉费必要信息获取。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和涉税涉费信息对外提供,落实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涉税涉费数据安全。


  4、深化大数据和新技术应用。依托全国税务云平台,建设“四川税务私有空间”,建立全省集中的税收大数据资源库。建设“四川智慧税务联创中心”,推动四川税务数智化转型。深化“税电指数”等数据应用分析,打造税收分析“拳头”产品,更好服务党委、政府决策。


  (二)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机制


  5、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坚决维护税法权威,规范税收政策管理,依法维护国家和地方的税收利益,维护广大纳税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加强对税费征管的组织领导,支持税务部门依法组织收入。严格税费管理权限,不得越权决定税费开征或税费减免,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各级税务部门坚持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不得征收“过头税费”。


  6、健全地方税费法规政策。根据相关税法授权,做好地方税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完善相关非税收入政策,稳步健全地方税费体系。制定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推进税费保障法制化规范化。制定社保费征收指引和自然人税收征管指南。


  7、严格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行政执法全流程数字化。推广应用税务执法质量智能控制体系。制定税费收入质量管理办法。取消税收管理员与管户固定关系,优化税收管理员制度。


  8、不断提升税务执法精确度。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广泛运用提示、提醒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探索建立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推进“枫桥式税务分局”建设,在有条件的县(市、区)推进涉税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促进征纳和谐。对平台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包容审慎监管的原则,完善税务执法。


  9、推进成渝地区税收执法区域协同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积极推动川渝两省市税收执法标准统一,联合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部分税收轻微违法行为简易处罚标准,落实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两省市涉税数据交换、执法信息互通、执法结果互认。联合探索建立失信违法纳税人监管机制、优化个体工商户管理服务方式。拓展川渝涉税涉费事项跨省市通办范围。联合推行成渝地区纳税人报验登记“零手续”、跨区迁移“一键办”。推进成都、德阳、眉山、资阳税费征管一体化。


  10、加强税务执法内部控制和监督。不断丰富完善执法风险防控指标,建立内部控制指数,制定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两权”运行风险核查指引,落实重大税务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加强政策执行实时监控,健全“日常督审+定向督审”机制,确保组织收入原则落到实处,保障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开展风险应对、税务执法专项督查。推进督查审计监督工作。


  (三)着力提供高效智能税费服务


  11、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精简税费优惠政策办理流程,持续扩大“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依法运用税收大数据实现税费优惠政策措施精准直达,确保便利操作、快速享受、有效监管。


  12、大幅减轻办税缴费负担。落实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容缺办理事项及配套制度。持续提升四川营商环境“纳税”指标。大力推行“一网通办”前提下的“最多跑一次”,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继续实施清税证明电子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整合增值税、消费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附加税费申报表。推进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申报“一表集成”,依法简并部分税种征期。推广退税全流程电子化,推进税务与国库退库资料无纸化传递。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2021年年底前将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2022年年底前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对高信用级别企业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实现办税缴费提速减负。


  13、全面改进办税缴费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推进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建设。持续推进网上办税缴费,2021年年底前实现企业税费事项网上办理,个人税费事项掌上办理。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税费缴纳“一窗通办”“全程网办”。推进税费征缴系统接入“天府通办”。积极推进全税种要素申报,逐步实现税费申报的自动预填、智能引导和一键确认。


  14、积极推行智能型个性化服务。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归并工作,全面推广12366税费服务新模式,2022年基本实现咨询“一线通答”。运用大数据智能分析识别技术,精准提供线上服务。依托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推送特色服务。依托现有机构建立各级税费服务支持中心,提升税费服务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完善线下服务措施,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办税缴费。


  15、强化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保护。建设天府中央法务区涉税法律服务中心、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建立纳税人缴费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探索建立大企业税收事先裁定工作机制。加强纳税人缴费人个人信息保护,依法严厉打击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行为。严格监督检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疏于监管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精准有效实施税务监管


  16、大力推行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实名办税缴费。规范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措施,将纳税信用深度融入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开展对纳税人动态“信用+风险”监管应用试点,对高信用低风险纳税人给予更多便利,对中高风险纳税人实施精准执法,对失信违法纳税人实施精准监管,避免人为干预,坚决防止粗放式、选择性、“一刀切”执法。持续推进税收征管质量5C监控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逐步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


  17、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大重点行业、重点税种、重点事项风险防控力度。对风险多发领域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加大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逃避税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18、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健全违法查处体系,推动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跨部门合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准确把握一般涉税违法与涉税犯罪的界限,依法处理涉税案件,做到罚当其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精准防范虚开骗税,严厉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查处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将企业和个人相关信用记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五)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


  19、加强部门协作。加强与银保监部门协作,规范、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推进税务部门与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办案和联合执法。完善税务部门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土地、矿产资源和房地产管理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和数据共享机制。以“互联网+监管”为契机,推进跨部门协同监管。大力推进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信息化,根据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进程,推动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储存。


  20、加强社会协同。在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拓展税费委托代征。全面深化税邮合作,打造“天府·税邮驿站”服务品牌。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支持涉税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强对涉税中介组织的监管。持续开展税收法律法规普及宣传教育等活动,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1、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公安机关要强化涉税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力量,做实健全公安派驻税务联络机制,推动税务和经侦合署办公。检察机关依法加强对公安机关涉税犯罪侦查的取证指引,审慎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对于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或不起诉案件需要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并督促税务机关处理;发现负有税务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加强税务与人民法院在涉税诉调、企业破产处置、司法拍卖、强制执行等方面协作,建立涉税涉费司法案例指导制度。


  22、深度参与国际税收合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立足区位优势,丰富税收服务“一带一路”举措,开展税收护航“走出去”行动,落实“稳外资”税收政策。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便捷性,加强后续管理,防范协定滥用风险。持续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精准推进反避税调查。


  (六)切实强化税务组织保障


  23、提升资源配置效率。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务组织体系和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完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优化基层征管机构职责,适当上移全局性、复杂性税费服务和管理职责。细化业务流程,合理调整税费征管岗责体系,实现征管资源的高效配置,调优配强风险管理、税费分析、大数据应用、税务稽查等领域的征管力量。


  24、提升干部能力素养。全面对接国家税务总局素质提升“1115”工程,加强税务领军人才、标兵人才、专业骨干、岗位能手培养及各类人才库建设,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


  25、提升绩效考核评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在实现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务监管行为全过程记录和数字化智能归集基础上,推动绩效管理渗入业务流程、融入岗责体系、嵌入信息系统,对税务执法等实施自动化考评,将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加强对税收征管改革的组织领导,省税务局牵头加强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依法依规征税收费、落实减税降费、推进信息共享、强化司法保障和社会协同共治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二)开展宣传引导。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准确解读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持续跟踪问效。在税务领域深入推行“好差评”制度,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减轻基层负担,促进执法方式持续优化、征管效能持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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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标题 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用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上折旧如何处理?我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 NSZX20240401586 咨询时间 2024-04-11 14:42:41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02.jpg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4-11 15:29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12.jpg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解答:


不能。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用的词语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并不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收入》中,有如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额”,是指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而固定资产等处置,取得的是“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并不能作为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同样的,企业还有的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只要税法没有规定可以作为限额扣除计算基数的,也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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