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1-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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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中山市财政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财法〔202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有关要求,为落实2020年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工作,现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2021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


  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接受申请的时间内补办。再次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报主体


  同时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内容的中山市境外高端人才、境外紧缺人才,可申请2020年度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特殊情况影响,2020年申报期内未能及时办理2019年度该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可在本次申报期内补办,逾期不申请的,不再受理。


  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一)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单位和个人承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加盖公章。


  境外紧缺人才需同时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提供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供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2.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4.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海外华侨,提供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留学归国人员还应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1份。必要时,审核部门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只提供相应证件的电子扫描件:取得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B类)、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中山市紧缺适用高层次人才证(第一至第八层次)。


  其他申请人提供与在中山市注册的企业、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反映申请人在中山市工作的其他佐证材料,以及证明符合境外高端人才条件的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的收入及纳税材料:《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详见附件2)。


  (五)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财政补贴计算


  在中山市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在中山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管理办法》第三条所得的,其应享受的中山市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按下列方式计算:


  财政补贴=∑(分项分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分项已缴税额占比);


  分项已缴税额占比=分项分年度在中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分项分年度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


  各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


  (一)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分项(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4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2.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稿酬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稿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稿酬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非居民个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二)经营所得分项: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三)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分项:


  分年度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入选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补贴性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


  五、办理程序


  (一)资料准备。申请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首次登录须注册并完成实名认证),进入“特色应用”栏目下的“粤港澳大湾区人才税e查”模块。同意授权后查询申请年度个人所得税数据,由申请人依据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条件的每一笔申报数据进行勾选并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将分别生成查询序列号和《中山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以下简称《个税数据表》),申请人需妥善保存(具体操作详见附件2)。期间如申请人多次查询个人所得税数据,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会相应产生多个查询序列号,请以最后一次查询序列号为准。


  (二)提出申请。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领(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index?region=442000,首次使用需先注册),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申报信息(其中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和查询序列号请根据个税数据表内容填写,如申请人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查询序列号后其个人所得税纳税数据发生变更,申请人需重新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获取新的查询序列号和个税数据表),生成《中山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经本人签名确认、单位盖章后作为附件上传(详情见附件3)。全部附件上传完毕确认无误后提交申请。


  (三)补贴金额审核及发放。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部门完成申请人资格审核、补贴金额审核后,将补贴发放到申请人本人银行账号。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申请补贴所属年度曾使用多个证件号码申报纳税的,为不影响补贴的计算,请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多个纳税档案的并档(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如属于需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的情形,请先办理年度汇算并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如属于无须办理汇算清缴但有应补退税的,应完成补退税后再查询《个税数据表》。


  (三)所有附件请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或图片。


  (四)请在申报系统中选择正确的申请年度,如申请两个年度的补贴,需创建并提交两个申请。


  七、咨询电话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0760-88223823;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0760-88260730;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12366、0760-88833105;


  中山市财政局:0760-88266248;


  技术支持:400777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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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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