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老师,1、劳务公司给工地工人发工资必须通过公户通过工人银行卡发放?还是也可以发放现金了?2、工人不想让扣个税,企业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3、给工地工人发工资需要交工会经费、残保金吗?4必须给工人交社保吗?谢谢老师!
发文时间:2021-06-21
来源:焦点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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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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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技巧及涉税凭证管理要求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的技巧


  假设A建筑公司与B劳务公司发生了一笔1000万的劳务分包合同,其中800万为农民工工资,200万为辅材、B公司管理费及相关利润,B公司给甲公司开具1000万的建筑劳务发票,A公司只给B公司支付200万劳务分包款,余下的800万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付B公司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三流一致”的要求,本业务中支付的200万与发票10000万不相符,如何签订合同规避“三流不一致”的风险?


  1、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


  “农民工工资发放办法”条款,该条款约定:劳务公司聘用农民工工资由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企业代发(详见《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协议书》,需要《委托代付农民工工资协议书请联系小莫老师(微信号18181984006或18210906826)


  2、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


  “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1)约定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


  (2)劳务公司开给建筑公司的劳务发票备注栏标明:工程劳务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名称;


  (3)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含建筑公司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XXX元。


  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建筑公司应保存的涉税凭证资料


  1、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和委托代发农民工工资协议书;


  2、劳务公司必须向建筑供的涉税资料:


  (1)、劳务公司与每一位农民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农民工劳务合同花名册;


  (2)、劳务公司编制的每个月的农民工工资表和工时考勤表(需要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


  (3)、劳务公司提供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并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


  (4)、劳务公司提供每个季度进驻工地农民工的人员变动统计表;


  3、建筑公司与劳务公司双方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工程劳务款结算书和工程劳务量计量确认单;


  4、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行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流水单复印件;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实名制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流程


  一、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的法律缘由:规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一)拖欠建筑劳务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法律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今后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将被政府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风险。


  (二)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被列为失信企业,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社会信誉,以后在建筑市场上很难生存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四条第(十)项规定:“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第四条第(十一)项规定:“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基于以上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将没有信誉,被列为失信企业,将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很难在建筑市场上作为参与中标的入选单位。


  (三)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发生,建设单位和建筑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同时,第三条第(九)项规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基于以上法律政策规定,如果工程建筑领域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建设单位和总承包企业负主要责任。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下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管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之间的管理流程


  1、建筑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所在地的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银行给建筑总承包单位开具“已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单”。


  2、建设单位、建筑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三方签订三方《农民工工资支付托管协议》书。


  3、建筑总承包方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托管协议》、已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单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局工程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后,建设局给建筑总承包方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5、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属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二)建筑总承包单位、农民工之间的管理流程


  1、建筑总承包单位通过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建筑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上传到建设局的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同时给农民工办理与农民工手机绑定的银行工资卡,发放到每一位农民工手中。


  2、建筑总承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建立农民工花名册(如下图所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将农民工花名册交到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肖太寿博士提醒:各地方的管理规定有所差异,有的地方不需要备案)。如施工过程中农民工人数有增减,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0日内,将新的农民工名册,交到工程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农民工花名册范本如下:

image.png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应配备劳资专管员,留存农民工名册、劳动合同、农民工身份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肖太寿博士提醒:改步骤由建筑总承包方自愿选择采用)。


  “农民工维权告示牌”范本如下:

image.png


  5、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部配备的劳资专管员负责审核项目部班组长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农民工工时考勤表”的真实性。


  “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范本如下:


  农民工工时考勤表范本:


  6、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应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季报制度,要按照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季度统计表(如下图所示)确定的统计项目及时统计并报送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从事房建和市政工程的建筑、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不同的劳动合同节约社保和个税的策略

建筑劳务公司因为行业特殊,农民工人数较多,企业面临的税收成本和社保成本都非常高,如果根据不同的工作时间签订不同模式的劳动合同,将会大大减小企业的用工成本。


  一、劳动合同的分类:


  1、全日制劳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全日制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全日制劳动合同,签订这两种合同的人员需要缴纳社保。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3、灵活就业劳动合同


  包括临时工、小时工、季节工、弹性就业工、自由职业者,签订灵活就业协议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


  二、不同用工时间情况下,建筑或劳务公司社保、个税和账务处理方法


  1、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在一个星期以内的情况


  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不要签任何协议,不要进行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直接按照小额零星业务支出处理:控制在每个人每次500元以下,以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按手印的领款收据入成本;


  2、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是一个月以上三个月内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技巧如下:


  (1)如果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安装的刷脸技术设备与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登记联网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灵活就业协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登记和农民工专户代发工资,具体的个税、社保处理方案如下:


  ①社保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情况下,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不缴纳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费。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照项目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人所得税,否则不需要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2)如果建筑施工许可证没有办下来,或者建筑工地上还没有设置农民工通道,或者建筑工地上农民工通道刷脸技术设备与建设局的农民工实名制没联网的情况下,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个税、社保处理如下:


  ①个税处理:


  班组长或包工头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按照“经营所得”税目代开发票,依照不含增值税的开票额的一定比例预征个税;税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第一百零二条。


  ②财务处理:


  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以其与班组长或包工头双方负责人签字的劳务结算书和工程劳务量计量确认单和班组长或包工头代开的发票入成本,作为核算依据。


  ③社保处理:


  由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的是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农民工没有跟劳务公司或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与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没有构成劳动关系,不缴纳社保。


  3、如果农民工在工地上工作时间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情况下,建筑公司与农民工必须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的个税、社保方法处理如下:


  ①社保费用的处理:


  让农民工回户口所在地社保局买新农合、新农保,将新农合新农保的缴费凭证打印一份,交回建筑公司备查;如果农民工不愿意自己出钱购买新农合、新农保,则公司予以报销。


  ②个税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按经营收入或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代征个税的情况下,则必须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否则,不实行全员申报农民工个税。


  ③财务处理:


  如果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没有实行核定代征个税,则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核算,不通过应付“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核算。


  4、设立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的纳税管理


  (1)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公告第48号文件第二条


  (2)设立临时税务登记的班组长,可以在工程施工所在的税务局代开发票,也可以自行安装税控机税控盘,从工程所在地的税务局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发票,既可以开专票也可以开普票。


  (3)如果开普票的情况下,每个月开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4)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班组长,必须按季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当地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按经营所得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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