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05
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0]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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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保险公司: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版定义》)。为规范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开发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使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版定义》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新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应当符合《2020版定义》各项要求。


  二、《2020版定义》发布前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在2021年1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销售。自2021年2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不得再销售不符合《2020版定义》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要加强销售管理,做好停售产品的后续服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严禁借新老定义切换进行不当炒作,严禁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销售误导。


  联系人:陈键 联系方式:(010)66286061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0年11月5日


  附录: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前言


  为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供给质量,更好地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作用,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并广泛研究参考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进行了修订。


  为更好地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中所称“疾病”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的疾病定义主要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最新进展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重度、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衰竭;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轻度、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除前述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均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2.2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每种轻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分别不应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相应重度疾病累计保险金额的30%;如有多次赔付责任的,轻度疾病的单次保险金额还应不高于同一赔付次序的相应重度疾病单次保险金额的30%,无相同赔付次序的,以最近的赔付次序为参照。


  2.3根据市场需求和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并合理制定相关定义。


  2.4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和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应当按照本规范3.1所列顺序排列(对于分组列示疾病的,本规范规定的疾病可以按照疾病分组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的疾病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5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疾病、达到的疾病状态或进行的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3.2规定的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的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和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


  3.1.1重度疾病


  3.1.1.1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3.1.1.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肌损伤标志物肌钙蛋白(cTn)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15倍(含)以上;


  (2)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升高,至少一次检测结果达到该检验正常参考值上限的2倍(含)以上;


  (3)出现左心室收缩功能下降,在确诊6周以后,检测左室射血分数(LVEF)低于50%(不含);


  (4)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发的乳头肌功能失调或断裂引起的中度(含)以上的二尖瓣反流;


  (5)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新出现的室壁瘤;


  (6)出现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或心源性休克。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所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肺脏或小肠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移植手术。


  3.1.1.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包的冠状动脉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6严重慢性肾衰竭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依据肾脏病预后质量倡议(K/DOQI)制定的指南,分期达到慢性肾脏病5期,且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规律性透析是指每周进行血液透析或每天进行腹膜透析。


  3.1.1.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3.1.1.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3.1.1.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指起源于脑、脑神经、脑被膜的非恶性肿瘤,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范畴,并已经引起颅内压升高或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出现视乳头水肿或视觉受损、听觉受损、面部或肢体瘫痪、癫痫等,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已经实施了开颅进行的颅内肿瘤完全或部分切除手术;


  (2)已经实施了针对颅内肿瘤的放射治疗,如γ刀、质子重离子治疗等。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颅内血管性疾病(如脑动脉瘤、脑动静脉畸形、海绵状血管瘤、毛细血管扩张症等)。


  3.1.1.10严重慢性肝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的肝衰竭,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疾病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等于91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5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随意运动功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肢体肌力在2级(含)以下。


  3.1.1.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所有未切开心脏的心脏瓣膜介入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严重的认知功能障碍、精神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等,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由具有评估资格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它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2级(含)以下;


  (2)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3.1.1.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迟缓、静止性震颤或肌强直等,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帕金森叠加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3.1.1.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IV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在36mmHg(含)以上。


  3.1.1.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经相关专科医生确诊,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2)呼吸肌麻痹导致严重呼吸困难,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7天(含)以上;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语言能力完全丧失,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


  3.1.1.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骨髓细胞增生程度<正常的25%;如≥正常的25%但<50%,则残存的造血细胞应<30%;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中的两项: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计数<20×109/L;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3.1.1.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或主动脉创伤,已经实施了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主动脉创伤后修复的手术。主动脉指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含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升主动脉、主动脉弓和降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所有未实施开胸或开腹的动脉内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3.1.1.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


  指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呼吸衰竭,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静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肺功能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占预计值的百分比<30%;


  (3)在静息状态、呼吸空气条件下,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1.1.27严重克罗恩病


  指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Crohn病)病理组织学变化,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3.1.1.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已经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且已经实施了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3.1.2轻度疾病


  3.1.2.1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


  (2)TNM分期为T1N0M0期的前列腺癌;


  (3)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Ⅰ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和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3.1.2.2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急性心肌梗死指由于冠状动脉闭塞或梗阻引起部分心肌严重的持久性缺血造成急性心肌坏死。急性心肌梗死的诊断必须依据国际国内诊断标准,符合(1)检测到肌酸激酶同工酶(CK-MB)或肌钙蛋白(cTn)升高和/或降低的动态变化,至少一次达到或超过心肌梗死的临床诊断标准;(2)同时存在下列之一的证据,包括:缺血性胸痛症状、新发生的缺血性心电图改变、新生成的病理性Q波、影像学证据显示有新出现的心肌活性丧失或新出现局部室壁运动异常、冠脉造影证实存在冠状动脉血栓。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指依照上述标准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


  其他非冠状动脉阻塞性疾病引起的肌钙蛋白(cTn)升高不在保障范围内。


  3.1.2.3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但未达到“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至少一种障碍:


  (1)一肢(含)以上肢体肌力为3级;


  (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3.2重大疾病保险的除外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2.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2.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2.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2.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2.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3.2.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3.2.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2.9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3术语释义


  3.3.1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3.3.2组织病理学检查


  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3.3.3 ICD-10与ICD-O-3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如果出现ICD-10与ICD-O-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O-3为准。


  3.3.4 TNM分期


  TNM分期采用AJCC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TNM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指有无其它脏器的转移情况。


  3.3.5甲状腺癌的TNM分期


  甲状腺癌的TNM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AJCC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8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4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X: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0:无肿瘤证据


  pT1: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1a肿瘤最大径≤1cm


  T1b肿瘤最大径>1cm,≤2cm


  pT2:肿瘤2~4cm


  pT3: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3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3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4:进展期病变


  pT4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4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x: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0: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1:区域淋巴结转移


  pN1a:转移至Ⅵ、Ⅶ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1b: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Ⅰ、Ⅱ、Ⅲ、Ⅳ或Ⅴ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3.3.6肢体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3.3.7肌力


  指肌肉收缩时的力量。肌力划分为0-5级,具体为:


  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阻力。


  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5级:正常肌力。


  3.3.8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或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3.3.9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鉴定不适用于0-3周岁幼儿。


  3.3.10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3.3.11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3.3.1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3.13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3.3.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4重大疾病保险宣传材料的相关规定


  在重大疾病保险的宣传材料中,如果保障的疾病名称单独出现,应当采用以下主标题和副标题结合的形式。


  4.1【恶性肿瘤——重度】——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4.2【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4.3【严重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须异体移植手术


  4.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切开心包手术


  4.6【严重慢性肾衰竭】——须规律透析治疗


  4.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4.8【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4.9【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4.10【严重慢性肝衰竭】——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1【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4.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5【瘫痪】——永久完全


  4.16【心脏瓣膜手术】——须切开心脏手术


  4.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认知功能障碍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19【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4.21【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4.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4.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含胸腔镜下)或开腹(含腹腔镜下)手术


  4.26【严重慢性呼吸衰竭】——永久不可逆


  4.27【严重克罗恩病】——瘘管形成


  4.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须结肠切除或回肠造瘘术


  4.29【恶性肿瘤——轻度】


  4.30【较轻急性心肌梗死】


  4.31【轻度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5附则


  5.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行业疾病定义管理办公室,协助中国银保监会做好健康保险产品监管中有关疾病定义的管理工作,建立行业疾病定义长效管理机制管理,研究重大疾病保险相关疾病医疗实践的进展情况,原则上至少每5年对疾病定义及规范进行全面评估,视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开展修订工作。


  5.2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发布之日前已生效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应按该保险合同约定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2021年*月*日后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本规范。


  5.3本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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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如何财税处理?


案例: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收取业主全部工程款100万(不含税)元,自建部分成本为16万元,支付B公司分包款80万(不含税)元。


一、如何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常而言,老项目(即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项目)、清包工和甲供工程等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其中,特殊甲供应当使用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因为在项目所在地已按3%足额缴纳了增值税,所以在机构所在地仅是履行申报手续,不存在补缴增值税。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000000-800000)÷(1+3%)×3%=5825.24元


二、如何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也就是说,按差额部分能否开具专票,可以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差额部分不得开具专票,另一种是差额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因此,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差额部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决于差额征税中对此有无禁止性规定:如果明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则不得开具;未有规定的,则准予开具。对于简易计税的建筑企业来说,在申报环节按照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减去预交环节已经预交的税款,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并未明确减去支付的分包款部分不得开具专票,该情况属于正常开票的差额项目,因此,应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本案例中,A建筑公司按全额向业主开具建筑服务发票:发票金额(不含税)、税额计算:税额=1000000÷(1+3%)×3%=29126.21元;金额=1000000-29126.21=970873.79元。按照上述金额和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差额纳税属于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业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应包括全部工程的增值税。


三、如何申报?


施工企业简易计税差额征税增值税申报分三步:


第一:增值税附表一的填写①正常做销售等到的销售额和销项税会体现在附表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应栏次。②除此之外还需将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在附表一第12行的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栏次(注意:这里的金额等于附表三第5列的金额)。


第二:增值税附表三的填写这块填写的是收到分包款发票差额扣除部分,手工填写在附表三第6行的第3列“本期发生额”和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其他列次数据可以自动生成。在此需要提醒:①如果本期分包款金额大于本期申报的建筑服务的销售额,第5列填写本期销售额,剩余未扣除部分可以结转以后期间继续扣除。②如果收到分包款普票,无需认证;如果收到分包款专票,需要认证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三、增值税主表的填写。在上述附表三和附表一填好后,主表的数据可以根据附表的数据自动生成,注意销售额体现的是扣除前的销售额,税额是扣除后的税额。


四、如何会计处理?


A公司账务处理:


1、工地发生成本费用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16


贷:原材料等 16


2、支付B公司分包款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77.6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33


贷:银行存款80


3、确认工程计量款


借:应收账款等100


贷:合同结算97.09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91


4、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97.09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9


5、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93.67


贷:合同履约成本93.67


增值税与消费税常见风险


一、增值税主要风险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也可能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式,应税收入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作为应纳税额。


(一)适用税率风险


增值税目前有三档税率:13%、9%、6%,另有5%、3%、1%等征收率,分别适用不同的应税收入。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出现错误,一般多是偶发性的业务或模糊性的业务。


某生产企业偶尔转让不动产,如果是营改增之前取得,则可以适用5%的征收率,如果是营改增之后取得,则适用9%的税率。如果不知道上述规定,则可能多缴税或少缴税。


A公司承包B公司的加油站,无论采购还是销售,都以B加油站的名义经营,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取得收入,其收入适用汽油13%的税率,还是按照服务适用6%的税率?


A公司的业务属于管理服务,适用6%的税率。


另外一种模式,是A公司向B公司销售汽油,再以B公司的名义面对消费者,A公司的收入就是销售货物收入,适用13%的税率。


(二)应税收入风险


应税收入的风险主要是三类:没有足额确认、没有及时确认、多确认收入。


1.没有足额确认


主要是应该视同销售没有视同销售。如将自产或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需要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


2.没有及时确认


主要是增值税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而纳税人则习惯于按照开具发票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合同约定时间早于发票开具时间,就导致晚缴增值税。


3.多确认应税收入


纳税人将不应视同销售的行为,也做视同销售处理。


(1)买一赠一


如给购买方的买一赠一,将不属于无偿赠送的“赠一”,也视同销售。“赠一”是以“买一”为前提,不属于无偿赠送,不应视同销售。


(2)取消交易的赔偿金


另外一种常见的多确认收入的方式,是将对方因取消交易给予的赔偿收入,也按照价外费用,作为应税收入。价外费用是以交易和交易价格存在为前提,交易取消,没有交易价格,也不存在“价外费用”。这类赔偿金,不是增值税应税收入。


(三)进项税抵扣风险


进项税抵扣的风险包括两类:不该抵扣的,抵扣了;可以抵扣的,没抵扣。


1.不该抵扣的,抵扣了


根据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支出取得的进项税,如果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等,则不得用于抵扣。


因为从增值税基本原理来讲,有销项税匹配的进项税,才可以抵扣。无论是用于简易计税,还是免税项目,都没有与之匹配的销项税,所以有关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不得抵扣的,抵扣了,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避免抵扣不该抵扣的?


从收入入手,如果有免税收入、简易征收,就需要区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如何自全部进项中,区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基于合同、发票、存货管理、会计处理等,确认哪些用于购进货物,将用于不得抵扣的项目。


2.可以抵扣的,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


导致多缴或早缴增值税的风险,是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没有抵扣,或没有及时抵扣,尤其是计算抵扣的旅客运输凭证。


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能否抵扣?


尽管从增值税抵扣的基本原理,与不征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因没有匹配的销项税,不得抵扣。但纳税是个法律问题,现行不得抵扣的规定,采用正列举的方式,不包括用于不征税项目。因此,用于不征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如何避免应该抵扣没有及时抵扣?


取得发票及时认证抵扣。


定期核对支出金额、发票金额、抵扣金额。看是否有支出无发票,有发票没抵扣。如果有差距,是在正常的时间差以内,还是出现了应该重视且查明的问题。


(四)进项税转出风险


由于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也即只要取得可以抵扣进项税的凭证,不论与凭证对应的货物,今后使用多长时间,与多少收入对应,可一次全额抵扣,不必像所得税结转成本那样,逐次结转,这就可能导致进项税转出的问题。


以购进原材料为例,假定2024年1月1日购进一批原材料的进项税是100万元,在2月15日之前,申报1月份增值税时,一次全部抵扣了进项税。但在3月份,纳税人该批原材料被盗,与丢失原材料对应的进项税是20万元,则在4月份申报3月份增值税时,需要转出20万。


由于原材料被盗,不会再有相应的销项税。如果没有及时转出,就产生晚缴增值税的风险,如果根本就没有转出,则产生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控制进项税转出的风险,关键在于保证企业税务人员及时知道发生了应转出的事项,正确计算应转出税额,并及时转出。


如何知道出现了应该进项税转出的事项?


有两个办法:一是根据会计处理;二是根据相关部门的记录。


(五)税收优惠风险


税收优惠的风险,也有两类,一是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二是虽丧失了优惠条件,仍继续享受优惠。


1.该享受的优惠,没有享受


由于增值税是我国最大的税种,担负了很多政策调控功能。因此,


增值税有大量优惠政策,仅按照优惠方式,就可以分为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留抵退税、加计抵减等,分别适用不同情况的纳税人。


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享受的纳税人,有的是因为不知道国家新出台的优惠政策,有的是因为担心享受政策后被补税的风险,也有的是因为操作过程比较麻烦。


该享受优惠没有享受,导致多缴增值税的风险。


如何发现该享受没享受的风险?


根据企业的业务,就可以判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与实际享受优惠对比,就可知道。


2.不该享受的,享受了


如果不该享受的,享受了,将导致少缴增值税的风险。


税收优惠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不具备条件,或曾经具备条件,享受优惠,但丧失条件后,继续享受,都会导致税务风险。如现行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增值税的优惠,对如何判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有具体的收入标准,如不符合条件,则不能享受。


如何判定享受了不该享受的优惠?


看享受了哪些优惠,有关优惠的条件和要求,再看是否具备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六)自走逃户取得发票风险


自走逃户取得发票的风险,主要是被税局要求补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风险。


这是最近几年很多纳税人常见的增值税风险。一旦上游的开票企业失联走逃,税务局就会通知纳税人有关发票涉嫌虚开,如果纳税人已经抵扣进项税,就要求纳税人做进项税转出处理,补缴增值税。如果已经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就要求纳税人补缴所得税。


但即使开票方走逃,只要业务是真实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业务真实的证据包括:


发票已经验明为真票,有税局网站的截屏;纳税人将发票载明的价款与税款全部支付给开票方,有银行转账凭证,有相应的账务处理,且没有资金回流;有合同、运费单据、入库及出库凭证、有关账务处理等证据。


如果经常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分析是偶发性的,还是有规律的。如果经常发生在某个业务员身上,就要分析供应商管理、采购人员管理,是否存在漏洞。


二、消费税主要风险


消费税风险,以成品油炼化企业为例说明。


对炼化企业而言,消费税在应纳税额中一直占有很大的比重,控制消费税风险,是税务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虽然变票销售是常见的消费税风险,但这种故意偷逃消费税的问题,不在本文研究范围。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应税收入或应税数量,与适用税率的乘积。消费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应税范围风险


消费税法规列举了7类应税油品,属于应税范围的成品油,才有纳税义务。


属于应税成品油征税范围,但没有申报缴纳消费税,这是最常见的消费税风险。


与之相对应的,是将不属于应税成品油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如根据《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自2023年6月30日起,对粗白油、轻质白油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11号公告发布之前的事项,不做税收调整。这意味着,在6月30日之前,对白油是不征收消费税的,之前缴纳的消费税,属于错误适用应税范围,将不属于应税范围的货物,作为应税货物缴纳了消费税。


(二)适用税率风险


消费税7类应税油品的税率,分为1.52元/升和1.2元/升两档定额税率,从一些案例看,有纳税人将适用高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低税率产品申报,少缴消费税。当然,也有将本可适用低税率的产品,按照适用高税率申报,导致多缴消费税。


(三)原料抵扣计算风险


不同于增值税的多环节征收,消费税是单环节征收,成品油限于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消费税时,扣除原料中的消费税。但无论是计算方法,还是凭证,都有严格的要求,很可能出现计算错误或凭证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导致的结果,或者少缴税,或者多缴税。


三、增值税与消费税共同的风险


增值税和消费税共同的常见风险,就是税企分歧的风险。


增值税常见的分歧,一般是税局认为纳税人虚开发票,要求纳税人补缴增值税。税法对什么是虚开发票,如何界定虚开发票,有明确的规定。


消费税最常见的税企分歧,是销售的某项产品,是否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纳税人没有申报消费税,税务局认为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应补缴消费税。


面对分歧问题,纳税人最大的风险,是缺乏依法与税局沟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勇气和能力,不敢、不会依法与税务局沟通,被迫缴纳本不应缴纳的增值税或消费税。


税企分歧是工作分歧,不是个人恩怨,与税局沟通,一般不会得罪谁。纳税是个法律问题,只要有税法依据,敢于沟通,善于沟通,有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税法是管用的,税局是讲法的。


分析风险的目的,是为了防控风险,后续文章,将介绍如何防控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在内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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