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原国税机关监制的定额发票,现在还可以使用吗?
发文时间:2020-09-29
来源: 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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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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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6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依据公告内容,省局与省财政厅共同于2019年7月1日起在全省(不含青岛)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有奖发票活动。活动推行至今,对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起到了较强的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有奖发票活动,促进消费市场发展,经研究论证,决定于2021年2月1日起,对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进行调整。


  二、公告的重点内容


  明确了对有奖发票奖项设置优化调整的内容。为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有奖发票活动的积极性,提升活动实施效果,对有奖发票奖项设置进行优化调整,适当提高10元以下奖项的即开即奖中奖率,适当减少定期摇奖奖项个数并降低各奖项中奖金额,调整后奖项设置变为:


  (一)即开即奖。保留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5个等级奖项,适当提高三等奖、四等奖和五等奖中奖率。


  (二)定期摇奖。每月开奖一次,设一等奖1个,奖金20万元;二等奖2个,奖金各5万元;三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明确了有奖发票活动其他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执行。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2020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市场主体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免税力度,对保市场主体、保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年中,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25号),将免征“两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年底。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仍比较严峻,小微企业承受风险能力较弱,为更好帮扶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加快发展,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两税”政策再次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政策主要内容


  政策执行口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办理流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2021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通过山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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