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财法[2020]9号 惠州市关于发布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6-29
文号:惠财法[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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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我市工作,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的规定,现启动2019年度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请人为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纳税年度为2019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请人应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见附件1)及相关附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及所需证明材料,且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申报时间


  2020年7月1日-8月15日,符合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在次年的申请期限内补办,再次逾期的,不予受理。


  三、申报方式


  (一)我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以自愿为原则,并采取纸质申报方式进行。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受理,紧缺人才申报材料由市人社局受理,市税务局负责涉税信息的审核,如有涉税疑问请径向市税务局咨询。


  (二)申请人可根据申报条件自行判断所符合的人才类型,但只能选择境外高端人才或紧缺人才其中一种类型进行申报;申请人可以根据《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见附件2)先行计算是否达到补贴标准。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前需本人办理实名认证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网址:https://etax.china tax.gov.cn/)查询生成并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具体操作指引详见附件3)。


  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人及电话


  1.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罗永兴,黄惠昌,0752-2882426。


  2.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与人才科,张瑛、严寒,0752-2890782、28907310


  3.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科,邹思明、陈嘉明,12366、0752-2382691o


  (二)纸质申报材料报送地址


  境外高端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科技局专家服务科,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江北三新北路31号1004(邮编:516003,电话:0752-2882426)。


  紧缺人才申报材料报送地址:惠州市江北文华二路惠州人才服务大楼四楼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邮编:516003,受理电话:2245255,咨询电话:0752-2890731)。


  附件:


  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2.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计算说明


  3.粤港澳大湾区境外人才个稅数据查询操作指引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指南


  一、事项名称


  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二、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


  2.《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


  3.《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惠财法[2019]14号


  三、受理范围


  (一)申报主体:在我市工作且依法纳税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个人提出申请。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申请人在申请财政补贴前三年内,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的;有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不诚信行为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受过刑事处罚的;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的。


  2.扣缴义务人有前款行为或记录,申请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或者担任该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2.在惠州市工作,且申请所属纳税年度内在惠州市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


  3.在惠州市依法纳税,且个人所得税已缴纳税额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5%;


  4.遵守法律法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


  (二)境外高端人才资格认定条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包括人才项目入选者和团队项目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其中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参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标准,入选省重大人才工程的人才计划为广东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项目、“广东特支计划”、“珠江人才计划”;


  2.根据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实施办法,取得A卡或B卡的人才;


  3.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人才;


  4.实施公安部支持广东省自贸区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的16项出入境政策措施,经省科技厅(省外国专家局)、自贸办、市政府及科技部门认定为外籍和港澳台高层次人才;


  5.在本市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科研机构,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科技部门认定的为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6.本市高等院校、三甲医院中的科研技术团队成员。


  (三)紧缺人才资格认定条件


  应符合惠州市委组织部、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的标准要求(见申报指南附件1-1)。


  五、申报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见申报指南附件1-2)


  (二)《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本表由申请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生成并打印)。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


  1.外国国籍人士提交护照。


  2.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和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提交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5.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交中国护照、中国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其中,归国留学人才还应当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必要时,受理单位可以要求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


  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一并提交相对应的所有身份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在惠州市的工作天数累计满90天的材料:


  1.劳动合同(申请人与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惠州市内),或者劳务合同(申请人向惠州本市相关企业/机构提供独立个人劳务时与之签订)。


  2.雇佣协议(如申请人由境外雇佣公司派至惠州工作,则境外雇佣公司与惠州市接收企业签订)和(或)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单位委托惠州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受雇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


  (五)人才认定材料:


  1.申请认定境外高端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国家、省级政府认定入选重大人才工程有关荣誉证书、聘书、确认函、证明函、广东省人才优粤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A类)或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本市科研技术团队成员人事关系或劳动工资关系等证明材料。


  2.申请认定紧缺人才须提交材料:申请人获得的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国际工程师证书、港澳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岗位聘书、高级经营管理岗位聘用合同或聘书、证明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内地开户的银行账号资料,申请人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一项填报表格一式四份,其他全部一式一份。由扣缴义务人代办财政补贴申请的,申请材料需加盖扣缴义务人公章和侧面骑缝章。


  申请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经取得的补贴资金及利息予以追回,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事项


  申请人在提交申报资料后至发放补贴前,若发生退税等引起已缴个人所得税金额变化的情况,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重新查询生成和打印《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个税所得项目数据表》,并提交相应的受理单位。否则,视同未如实提供申请材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报指南附件:


  1-1.惠州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2019-2020年度)


  1-2.惠州市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请表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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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横空出世」,财务人员千万别忽视!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登记和预征环节发生的若干问题,直接影响到后期税务清算的结果。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程序,可以说是“起点”直接决定了“终点”,稍有不慎甚至加重土地增值税的税负。因此,税务部门逐步渗透各环节的监管工作,全流程参与把控风险,引入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进行“标记”。


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从事新项目开发,从登记环节开始,税务机关统一要求赋予项目编号,该编号会跟随项目的预征清算全过程。


具体来说,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是指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于纳税项目进行编号标记,以便于后续跟进纳税情况和管理的一种官方标识。这一举措,使得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征收时,需要根据纳税人所申报的项目编号进行核对,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对于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的获取与查询,官方给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部分税务部门会在当地官方网站上提供土地增值税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包括项目编号等信息;

2.纳税人可以直接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将会提供相关的帮助和指导。


纳税人可根据各自情况通过官方途径获取土地税收统计单位的唯一标识。


二、土地增值税项目税源采集操作 

 

【步骤一】税种认定

具体操作:进入“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涉税事项需求办理”模块办理),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税源采集和申报。


【步骤二】税源采集

具体操作:“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土地增值税税源采集”→“新增项目”,填写带“*”号必填项,填写完后点击“保存”即可。


特别提醒:

① “土地增值税项目所在地行政区划”要选择到“所属区”;

② 目前新增项目采集完成后不能进行修改,纳税人需要谨慎填写。


三、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开票时必须填写吗?


伴随着数电发票的逐步推广,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信息填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其中,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特别注意,开具和取得数电票时,这两类业务需填写特定信息的要求:


(一)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四项特定内容。

其中,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则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二)不动产销售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应填写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不动产单元代码或网签合同备案编号、不动产地址、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实际成交含税金额等信息。

其中,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作为票面基本内容体现在票面上,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其他内容作为票面备注栏信息的明细项列示。

*必填项目:产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号、面积单位,以及备注栏中不动产地址、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

*选填项目:跨地(市)标志(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小编有话说】


税务监管的力度逐年加强,意味着纳税环境的规范化趋势,每一个纳税人需应当做到遵守税法、税收政策的规定,强化税务合规建设,把握减税降费的红利,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融资租赁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


税法规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只能以折旧抵税,支付租金所产生的财务费用要纳税调增。这是不是说明租金比固定资产折旧多出的部分能不能抵税?还是说能通过未实现损益递延?


解答:


提问所述的理解是错误的。


一、税务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假如不考虑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折旧费=付款总额(租金总额)/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比如,企业融资租入某设备,租赁期限3年,合计需要支付的租金总额为100万元(不含税金额),该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则每年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旧费=100万元/5=20万元。


二、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 80万元(假定现购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元(首付款对应的进项)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20万元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90万元


银行存款 11.3万元(首付款)

2.在租赁期间按照实际利率(折现率)分摊: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3.在租赁期间折旧: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每年折旧额=80万元/5=16万元


4.租赁期间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三、税会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


会计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新租赁准则)的情况下,承租方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对“使用权资产”折旧和“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但是,使用权资产折旧费和分摊确认的“财务费用”,都不得税前扣除。


而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费,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之间的差异需要做纳税调整。


由于会计核算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前期的财务费用会大于后期,导致会计核算的“折旧费”+“财务费用”前期金额较大、后期金额较小。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费,采用直线法,前后金额一致。


因此,租赁期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租赁期间的前期是需要做纳税调减,后期需要做纳税调增。由于该项税会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调增与调减会相互抵消。


企业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是一致的,只要会计核算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符合税法规定,就不需要纳税调整。


也就是说,企业实际支付的租金,都会得到税前扣除,只是扣除的方式跟执行新租赁准则有差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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