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和环境税优惠政策适用及办税解读
发文时间: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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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好资源和环境税减免优惠政策,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等五项优惠政策的具体适用及办税流程解读如下:

  一、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政策内容及依据

  根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第五条规定,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车船:

  1、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

  2、营运线路的批准文件;

  3、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票价批准文件。

  (二)政策适用对象

  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公共交通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公共交通车船的车船税纳税人。

  一般来说,车船都是所有人直接管理使用,车船的所有人即为车船税纳税人。但实践中,有时存在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车船的所有人并不实际管理使用自己所有的车船,而是依法或通过合同等将车船交给其他主体管理使用,这时车船的管理人便是车船税纳税人。

  (三)免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即:

  1、纳税人对照公共交通车船应具备的3项条件,自行判别自己所拥有或管理的车船是否属于公共交通车船;

  2、属于公共交通车船的,在纳税申报时直接按免税申报;

  3、纳税人证明属于公共交通车船的3项条件资料,自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不需在申报时提交。

  (四)办税流程

  纳税人可到车船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保险机构不办理此项申报事项。

  1、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时,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报时应报送下列资料:

  ①《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份;

  ②《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对车辆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报送)2份,或者《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对船舶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报送)2份。

  (2)上述资料按下列方法填报:

  ①对公共交通车辆进行申报时,则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使用性质”栏注明“公交客运”;对公共交通船舶进行申报时,无需在《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船舶)》中填写使用性质;

  ②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本年减免税额”栏填写免税金额,免税金额等于“年应缴税额”栏金额;

  ③在《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减免性质代码”栏填写“0012121302”。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五)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纳税申报。

  二、六类车辆车船税减税政策

  (一)政策内容及依据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法[2019]12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

  上述六类车辆车船税法定最低年税额标准(以下称新标准)分别为:

  1、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16元/吨;

  2、挂车8元/吨;

  3、专用作业车16元/吨;

  4、轮式专用机械车16元/吨;

  5、摩托车36元/辆;

  6、1.0升(含)以下乘用车60元/辆。

  (二)政策适用对象

  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上述六类车辆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六类车辆的车船税纳税人。

  一般来说,车辆都是所有人直接管理使用,车辆的所有人即为车船税纳税人。但实践中,有时存在车辆的所有权与管理使用权相分离的情形,车辆的所有人并不实际管理使用自己所有的车辆,而是依法或通过合同等将车辆交给其他主体管理使用,这时车辆的管理人便是车船税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现实生活中,有时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会将车辆交给其他人使用,双方约定由车辆使用人缴纳的,车辆使用人只是代为缴税,而不是车船税纳税人。

  (三)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1、根据纳税人所有或管理的车辆是否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减征优惠:

  (1)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挂车除外),纳税人可在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办理:

  ①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按新标准代收代缴。

  (2)挂车因不需投保交强险,纳税人通过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办理减征优惠。

  (3)不需要办理机动车登记的车辆,纳税人通过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办理减征优惠。

  2、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对于上述六类车辆直接按新标准申报即可。

  3、纳税人采取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对于六类车辆,保险机构会自动按新标准代收车船税。

  (四)办理流程

  1、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①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车船税纳税申报表》2份;

  b.《车船税税源明细表(车辆)》2份。

  ②纳税人填报《车船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于六类车辆,“单位税额”栏直接按新标准填写。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2、纳税人采取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的,向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车辆登记证或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2)单位机动车,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个人机动车,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购置新机动车,应提供新机动车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进口机动车的《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车辆一致性证书及复印件。

  保险机构根据上述资料,对于六类车辆,将自动按新标准代收车船税。

  (五)办理时限

  1、纳税人采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方式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纳税申报;

  2、纳税人采取办理交强险业务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方式的,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一并按新标准代收车船税。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及依据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

  (二)政策适用对象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缴纳资源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自然人(即其他个人)。

  (三)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该项优惠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纳税人只需在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栏勾选“是”选项即可,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额外提交资料。

  (四)办税流程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份;

  ②《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2份;

  ③《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2份;

  ④《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2份。

  (2)上述资料按下列方法填报:

  ①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栏勾选“是”选项;

  ②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减征比例%”栏填“50”;

  ③在《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栏填写减征50%的减征额,减征额=(“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减免税额”)×50%。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五)办理时限

  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程序的,即时享受减征优惠。

  (六)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规定

  1、缴纳资源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耕地占用税

  (一)政策内容及依据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政策适用对象

  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的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自然人(即其他个人);

  (3)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如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

  (三)减征优惠的办理方式

  该项优惠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纳税人只需在办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时,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栏勾选“是”选项即可,不需向主管税务机关额外提交资料。

  (四)办税流程

  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纳税申报。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2份;

  ②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报送)1份;

  ③实际占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报送)1份。

  (2)上述资料按下列方法填报:

  ①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是否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政策”栏勾选“是”选项;

  ②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减征比例%”栏填“50”;

  ③在《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额”栏填写减征50%的减征额,减征额=(“计征税额”-“减税税额”-“免税税额”)×50%。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五)办理时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申报时即享受减征优惠。

  (六)几种特殊情况下的适用规定

  1、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3、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五、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政策内容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酌情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二)政策适用对象

  该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

  (三)优惠政策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享受该项优惠政策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呈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纳税人根据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结果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

  (四)办税流程

  1、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资源税减免税申请,申请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1份;

  (2)减免税申请报告1份;

  (3)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材料1份。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逐级呈报,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税或免税。

  3、税务机关在收到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

  4、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纳税人减税或免税的,纳税人根据所收到的书面通知办理资源税纳税申报。

  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予以减税或免税的,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也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1)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按以下方式办理。

  ①申报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a.《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2份;

  b.《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原矿类税目适用》2份;

  c.《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精矿类税目适用》2份;

  d.《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2份。

  ②上述资料按下列方法填报:

  a.《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减免税明细》中“减免性质代码”栏填写“0006129902”、“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所收到的书面通知上注明的减税或免税金额;

  b.《资源税纳税申报表》(主表)“本期减免税额”栏填写上述减税或免税金额。

  (2)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在线对应填写上述表单即可。

  (五)办理时限

  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申报程序的,即时享受减征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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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标题 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税前扣除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用计提折旧。请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投资性房地产可否按直线法计算折旧作纳税调减处理?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所得税上折旧如何处理?我认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无论会计上如何计算,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该规定允许税前扣除。


办件编号 NSZX20240401586 咨询时间 2024-04-11 14:42:41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02.jpg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您好!


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上不计提折旧,不属于“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因此,不得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4-04-11 15:29


微信图片_20240423170212.jpg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企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是否作为广宣费业招费计算基数?


解答:


不能。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而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同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请注意上述规定中用的词语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并不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节《收入》中,有如下规定等: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销售(营业)收入额”,是指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而固定资产等处置,取得的是“转让财产收入”。因此,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并不能作为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计算基数。


同样的,企业还有的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只要税法没有规定可以作为限额扣除计算基数的,也不能作为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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