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5]117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股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144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属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
因此,上述转让股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法规国税外函[1997]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关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会计师事务所:
你公司1997年3月20日来函收悉。现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营业税问题。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该项股权不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问题。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的股权,其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付5/10000的印花税。
三、所得税问题,因公司合并和组建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交易以成本价或账面净值转让而不产生转让收益,正常情况下,没有转让收益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此问题我们将在近期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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