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互动交流版块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享受吗?”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根据上述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有适用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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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养老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对其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上述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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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7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答疑我公司是一家旅行社,属于一般纳税人,2020年疫情期间我公司享受了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今年3月我公司有一笔旅游服务收入20万元,在4月1日办理增值税申报时,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最近我们关注到生活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延期到2021年3月31日,请问我公司上述收入能免征增值税吗?如果可以享受,后续应该如何进行申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中包括生活服务(含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你公司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由于你公司已经按照征税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并缴纳了税款,若你公司选择更正当期申报,则可对2021年3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将当期应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等项目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若你公司选择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则可在办理2021年4月属期(5月纳税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开具其他发票”栏次或“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3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3-4月属期适用免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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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我公司是非制造业企业,请问是否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中第二条规定的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该规定适用于除研发费用负面清单以外的所有企业。

  你公司属于非制造业企业,只要你公司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6个负面清单行业,就可以在每年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对上半年的研发费用选择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第四条规定,负面清单企业,是指以上述6个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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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2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老师,您好。请问一下房地产公司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住宅和商业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吗?住宅和商业需要土地增值税清算吗?有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吗?

经济适用房在土增税上没有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规定。

对于开发商,经济适用住房可以减免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根据财税[2008]24号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不过市面上的规范口径都是针对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为啥问题里会提及商业,表示对经济适用住房认定这块还真没了解过,您那商业也能认定为经济适用住房么,给我科普科普被。

然后个人认为土增清算时需要缴纳土增税的住房就不可能是经济适用住房啊,你看经济适用住房一它肯定是普通标准住宅,二它肯定便宜,增值率不应该超过20%啊。你要是交税了就不应该是经济适用住房了啊。

另外你一个项目里可能只有一两栋是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回迁房,但不代表整个项目都是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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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来源:三丰智汇

答疑环保罚款后我公司还能否享受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二、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附件信息: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序号15:优惠事项名称: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


  因此,根据文件规定及您的描述,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您单位符合上述规定标准即可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享受优惠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否则,不予享受。具体涉税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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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5-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腌制水产品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规定:“三、渔业类


  (一)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二)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因此,若腌制水产品属于上述加工工艺的,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否则,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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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答疑纳税人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提交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规定:“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1.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业与招用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重点群体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等方式审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


  1.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核实后,对持有《就业创业证》的重点群体,在其《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因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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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15
来源:福建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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