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解读《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是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23号)制定的文件。


该文件第一条涉及的内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分别作出了新规定。


该文件第二条涉及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已经作出了新规定。


该文件第三条涉及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已作出规定。


该文件第四条涉及的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的问题。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决定废止《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号)文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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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0
文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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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52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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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14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支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一)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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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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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开展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好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加强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后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税收优惠备案的要求


  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于每年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的备案资料,履行备案手续。备案资料应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与财税[2016]49号文件附件所列资料排序一致。


  二、税务机关提请核查的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要求受理企业备案资料,确保备案资料完整,并于每年3月15日前和6月15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备案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名单及其纸质备案资料或与纸质备案资料一致的PDF扫描文件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部门。


  (二)省级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分别于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企业备案资料按规定分别转交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查。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备案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进行核查,并将两批核查结果分别于5月20日和8月20日前反馈省级税务机关。对于核查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直接向核查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如遇特殊情况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相应顺延。


  三、税务机关提请复核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发现已通过核查的企业存在不符合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并提供认为其不符合条件的理由及证明材料。


  (二)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分别函请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复核。


  (三)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并在一个月内将复核结果函告省级税务机关,复核结果应包括做出结论的理由或依据,并由税务机关将复核结果逐级通知纳税人。对于复核结果为不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共同加强对辖区内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会商解决核查、税务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二)参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核查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在核查和复核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如有违反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原则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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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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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享受免征减征优惠政策办理退税问题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川财规[2019]1号)的规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享受按照50%减征的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从即日起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退税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请退税或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额。


  二、具体纳税人名单请查看网站: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网址:www.sc-n-tax.gov.cn/zgswj/栏目:公告告示)


  三、不详之处请拨打电话12366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减税降费应享未享数据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自贡市税务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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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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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办理办法》授权省税务机关明确的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充规定的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相关产品收入明细账。


  (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三)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四)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减免税项目核算明细账。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1.本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文件规定(限个案批复企业);

  2.相关证明文件及提供部门(详见附件);

  3.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4.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性行业的说明;

  5.企业注册资金工商认缴登记信息资料(限享受宁政发[2012]97号文件第八条优惠的企业);

  6.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


  (六)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核算明细账。


  二、备案实施方式

  我区税收优惠备案实施方式采取企业到税务机关备案和网络方式备案两种方式,企业可自行选择。


  三、区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优惠事项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附件:涉及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文件明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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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9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夏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还权责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服务效率,现将我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备案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凡自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在每年汇算清缴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应在每年3月10日前和6月10日前,分两批集中将企业名单及有关资料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难以界定的商请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界定。


如遇特殊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的,上述期限可相应顺延。主管税务机关对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中企业主营业务项目难以界定的,按照下列时间要求办理:


(一)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6年6月10日前层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管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016年7月10日前层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三、主管税务机关层报自治区税务部门的资料包括:请示、《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四、对经界定后企业主营业务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或经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70%规定标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公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六、《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


特此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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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30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办理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优惠政策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的相关规定,我局对全区居民企业享受民族自治地方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或免征事项涉及的优惠政策及需留存备查资料整理形成《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改革前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夏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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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宁财[税]发[2016]237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住建局、有关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我区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策执行时间


  凡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且符合《通知》规定的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契税优惠税率,暂不受购房合同及备案时间限制。


  二、关于住房认定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家庭唯一住房”、“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由购房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纳税人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住房情况后,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主管部门由于系统等原因无法查询到住房所在地住房情况的,纳税人需填写《纳税人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办理涉税事项。


  (二)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建设的自用住宅不列入查询范围。


  三、关于税率


  对个人购买《通知》规定的家庭唯一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以外住房的,仍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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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1
文号:宁财[税]发[2016]2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津财税政[2019]3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布,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7号公告执行。


  附件: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企业名单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承担部分国家储备商品业务企业名单


  1.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


  3.天津市东丽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天津贯庄国家粮食储备库


  5.天津市粮食储备有限公司分公司


  6.天津利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7.天津市滨海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8.天津塘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9.天津汉沽国家粮食储备库


  10.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东风粮食储备库


  11.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太平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2.利达粮油科技(天津)有限公司


  13.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临港分公司


  14.天津市宝坻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5.天津市宝坻京东粮油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16.天津黄庄洼米业有限公司


  17.天津市武清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18.天津运东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19.天津雍阳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0.天津津武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1.天津静海城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22.天津市静海县第二粮库


  23.天津市静海古城粮食储备库


  24.天津市静海县陈官屯粮站


  25.天津利达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26.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27.天津市宁河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第一粮库


  28.天津市宁河区苗庄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29.天津市西青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0.天津西青国家粮食储备库


  31.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2.天津市西青区军粮供应站


  33.天津利达华鹰粮油储运有限公司


  34.天津市蓟州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5.天津市蓟州区上仓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6.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7.天津市蓟州区邦均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8.天津市北辰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39.天津市北辰区朱唐庄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0.天津北仓国家粮食储备库


  41.天津市津南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2.天津津南国家粮食储备库


  43.天津市津南区小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44.天津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45.中粮佳悦(天津)有限公司


  46.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47.嘉里粮油(天津)有限公司


  48.天津市全兴源牛羊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49.天津市友诚万象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50.天津市津张清真肉类有限公司


  51.天津二商迎宾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2.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


  53.天津市铭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


  54.天津众品食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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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20
文号:津财税政[201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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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沪地税函[2016]2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本市2015年12月份企业实体吸纳符合条件人员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名单的通知

浦东新区税务局、杨浦区税务局:


   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2015年12月吸纳符合条件人员的认定名单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享受本市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认定名单的通知(认服商[2015]1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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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1-20
文号:沪地税函[2016]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6]80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于税务机关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五年看头年,开局是关键。2016年作为开局之年,其意义不仅是“十三五”规划阶段性的开局,更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开局。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加快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助推科技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担负宏观调控重任的税务机关,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提升站位,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紧跟税制改革步伐,紧密联系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


(一)落实好转型发展重大税制改革举措,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等,出谋献策,做好改革发展中涉税诉求和问题的研究处理;


(二)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民间投资、民营经济等税收优惠政策,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为中小企业、民营、外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增强创新动力税收政策,如促进研发投入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激励创新创业等,重点做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四)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推进资源税全面改革,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服务改革大局。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合力,将税费负担之“减法”变企业效益之“加法”和市场活力之“乘法”,激发创新活力。


(二)多点发力,提高落实质效。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以纳税人的需求侧为着力点,对接产业政策,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伸。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释放。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每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进行标准化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制度,实现审批制向备案制、备案制向清单制的转变,切实压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现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推进中参考。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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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4
文号:沪国税函[2016]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沪财法[2007]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沪财税[2016]48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沪财发[2018]3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8年3月2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本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限额为3.5万元,请按照执行。


《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沪税政二[1994]19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沪税政一[1994]16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3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7]2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6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37号)、《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聘用临时工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沪国税流[1996]78号)、《关于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福利企业范围的通知》(沪国税流[1998]145号)、《关于为安置“三车”人员而转办、新办福利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流[1999]16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0]54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5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法[2006]64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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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7-09-03
文号:沪财法[2007]4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沪国税函[2018]2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区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也是上海税务部门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近年来,本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确保各项减税政策措施落地,对降低企业负担、助推转型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新时代背景下,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既是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的职责所在,也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质量推进新时代上海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8年税收工作要求,结合本市2018年税收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切实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意义


  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的重大历史机遇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以自主创新的技术带动质量效益提高;建立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体制机制,增强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更好地利用全球市场和资源。本市目前正在全力打响“四大品牌”、深入推进“五个中心”建设,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进一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等工作正稳步推进,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持续深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作用,对服务国家战略推进、促进本市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在新时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不折不扣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紧扣实际,聚焦重点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不打折扣、不变形走样。同时,紧扣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推进重点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落地。2018年要围绕深入贯彻十九大精神,聚焦国家战略及本市重点工作推进,着重落实以下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一)落实各项减税降负措施。对深化增值税改革的三项新措施,即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政策予以认真落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标准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等7项新出台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二)落实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本市2017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44.落实各项税收扶持政策”罗列的税收政策及市局编制发布的《文化创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编》中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支持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做大做强;


  (三)落实支持国资国企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对本市国有企业转型创新一批、整合重组一批、清理推出一批“三个一批”改革事项,以及经营性事业单位改制工作,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支持改革顺利推进;


  (四)落实鼓励创新支持转型发展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奖励分期纳税等各项鼓励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新动能;


  (五)落实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落实工作,支持社会就业和民生发展;落实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创投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支持社会创业创新;


  (六)落实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税法》,加强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贯彻绿色发展理念。


  三、注重实效,把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收“过头税”、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把各项减税措施落到实处。市区两级税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务系统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议,对解读的各项税收政策,要按照政策内涵和精神坚决贯彻执行。各基层分局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落实责任分工。市局业务处室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研究,指导基层分局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形成落实政策的工作合力。


  (二)扎实推进落实。结合本市降低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等工作开展,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利用12366热线、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宣传渠道,力求政策宣传广覆盖。结合“大调研”工作开展,主动走进企业、园区开展需求调研和政策宣讲,以问题为导向解决政策落实堵点。开展政策培训,对增值税税率由17%和11%分别调整至16%、10%,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等新出台减税政策,做好纳税人政策辅导,确保应知应会。加强数据分析,依托金三系统和税收大数据,对未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进行识别、分析、提醒,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政策。


  (三)开展执行反馈。各分局、市局业务处室应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反馈,特别是要针对今年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加强执行分析,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征管实际提出完善政策建议。各单位第一至三季度每季度应至少报送一篇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通过OA和纸质报送市局法规处),第四季度报送全年反馈报告目录。市局将择优向总局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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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5-08
文号:沪国税函[2018]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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