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本文第一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继续支持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宣传文化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将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条款失效]  

  “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

  “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使用计算机应用程序,将图文声像等内容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具有确定的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内嵌在计算机、手机、电子阅读设备、电子显示设备、数字音/视频播放设备、电子游戏机、导航仪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上读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的大众传播媒体。载体形态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读光盘(c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蓝光只读光盘 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写入式光盘(一次写入cD光盘 CD-R、一次写入高密度光盘DVD-R、一次写入蓝光光盘HD-DVD/R, BD-R等)、可擦写光盘(可擦写CD光盘CD-RW、可擦写高密度光盘 DVD-RW、可擦写蓝光光盘HDDVD-RW和BD-RW、磁光盘M0等)、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 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1ash卡、记忆棒等)和各种存储芯片。

  二、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 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以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

  上述各级的机关报纸和机关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2.科技图书、科技报纸、科技期刊、科技音像制品和技术标准出版物。

  3.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中小学的学生课本。

  4.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5.盲文图书和期刊。

  6.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7.列入本通知附件1的图书、报纸和期刊。

  上述图书包括租型出版的图书。

  (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三)对下列印刷、制作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1.对少数民族文字的图书、报纸、期刊的印刷业务。

  2.对少数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

  3.列入本通知附件2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实行以下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下同)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地、县(含县级市、区、旗)两级合二为一的新华书店,以及对因撤县(县级市、区、旗)改区名称发生变化的新华书店,但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二)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 1日,实行以下营业税政策: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征其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缴)的营业税。

  (三)对报社和出版社根据文章篇幅、作者名气收取的“版面费”及类似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征收营业税。

  五、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依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对依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六、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具有相关出版物的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包括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的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各种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的出版单位,经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商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纳税人应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和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社、报社和期刊社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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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2-05
文号:财税[2006]15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财税[2006]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供热企业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0号)停止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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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27
文号:财税[2006]1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6]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1]58号 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5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印发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以下简称原目录)同时废止,对依据原目录执行的有关优惠政策,调整为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执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发[2005]40号文件精神,现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新目录)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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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1-06
文号:财税[2006]16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67号 第十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2005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事项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5]410号)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等继续享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2号)规定,经审定,确认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分中心为第十二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请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进口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号)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2005年评价结果,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按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规定,决定撤消上述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一  第十二批国家认定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及分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0 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2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l3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4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4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5 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有限司公司    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技术中心
 26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1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4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 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6 云南云药有限公司                 云南云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7 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分中心: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技术中心

附件二  撤销的8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长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  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电子网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亚麻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  巨能实业有限公司                        巨能实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附件三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联想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           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         中国长城计算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兆维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5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   中地装备集团                   中地装备集团技术中心
 7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北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北人集团公司                   北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9   首钢总公司                     首钢总公司技术中心
 1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11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2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3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技术中心
 14  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       普天首信通信设备厂(集团)技术中心
 15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6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7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9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中国铝业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技术中心
 ※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  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和利时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技术中心
 24  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恒有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8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           天津灯塔涂料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  天津天士力集团                 天津天士力集团技术中心
 31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     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  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鼎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天津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34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6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7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8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9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0  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保定天鹅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1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            新兴铸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2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43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                风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4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45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6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7  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公司          张家口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8  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            戴卡轮毂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9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0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51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2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53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4  榆次液压有限公司                榆次液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5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56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57  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          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技术中心
 58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 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公司   
 59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0  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1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2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3  亿利资源集团公司                 亿利资源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64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5  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化化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6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67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8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69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0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1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2  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73  营口化学纤维厂                   营口化学纤维厂技术中心
 74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5  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6  东北制药总厂                     北制药总厂技术中心
 77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78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79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 有限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责任公司  
 80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1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沈阳重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2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盛道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3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大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4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5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86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7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冰山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8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9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0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l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2  大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连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3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9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5  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铁合金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6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97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8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9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00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龙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1 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修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2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3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4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                 哈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5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6 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           哈尔滨第一工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7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08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09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0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1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南造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12 上海港机重工有限公司             上海港机重工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3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                 上海宝钢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4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5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6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7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       沪东中华造船(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沪东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8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           上海通用机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19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 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齿轮总厂技术中心
 120 上海电气集团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1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日立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2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4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           上海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5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6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7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8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9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30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                 上海白猫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1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32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3 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   华宝食用香精香料(上海)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4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           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5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6 春兰(集团)公司                   春兰(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37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威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8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39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熊猫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0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1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                 常柴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2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                 常林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3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44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5 中国石化集团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6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7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                 宝胜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8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49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0 法尔胜集团公司                   法尔胜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51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2 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             镇江江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3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4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5 万向集团                         万向集团技术中心
 156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7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58 巨化集团                         巨化集团技术中心
 159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0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1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2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3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4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升华拜克生物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5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                 万丰奥特控股集团技术中心
 166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7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8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9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波导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0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1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2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                 安徽叉车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73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4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75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76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7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8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9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0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1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2 厦门厦工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厦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3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4 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涌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5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6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87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                 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88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泰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89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0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                 浪潮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1 鲁南制药集团                     鲁南制药集团技术中心
 192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3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4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5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           山东鲁北企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96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滨州渤海活塞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7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8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9 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一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0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201 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试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2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3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4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05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6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07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8 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华冠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9 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
 210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1 成山集团有限公司                 成山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2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3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东阿阿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14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                 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5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             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6 天润曲轴有限公司                 天润曲轴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7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亚星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8 泰山玻璃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泰山玻璃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19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时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20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21 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鲁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2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3 海尔集团公司                     海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24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5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双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26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7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28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             青岛澳柯玛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229 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颐中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0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31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2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3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黄河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4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                 许继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5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36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37 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天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38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39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0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41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中信重型机械公司技术中心
 242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铜加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43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4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5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6 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漯河市双汇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47 河南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安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48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9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0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1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2 沙隆达集团公司                   沙隆达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53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54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5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6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大冶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7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8 东风汽车公司                     东风汽车公司技术中心
 259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0 活力二八集团公司                 活力二八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61 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红桃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2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4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5 国营武昌造船厂                   国营武昌造船厂技术中心
 266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7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8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         中国三江航天工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69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硬质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0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 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271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72 长沙卷烟厂                       长沙卷烟厂技术中心
 273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技术中心
 274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5 常德卷烟厂                       常德卷烟厂技术中心
 276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7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8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9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泰格林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80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1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2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3 汕头东方超声集团                 汕头东方超声集团技术中心
 284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佛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5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6 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凯达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7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8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89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           惠州市德赛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0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珠江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1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2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3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5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6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7 三九企业集团                     三九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298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99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华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1 深圳创维一RGB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创维一ROB电子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2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柳州欧维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3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贵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4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5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6 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柳州华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07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8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09 桂林橡胶机械厂                   桂林橡胶机械厂技术中心
 3l0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华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11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长虹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12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13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14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15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16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317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东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18 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               国营建中化工总公司技术中心
 319 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绵阳新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0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2l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光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2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技术中心
 323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24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四联仪器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5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                 太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6 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27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28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29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宗申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0 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隆鑫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1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2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3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34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锡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35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36 昆明卷烟厂                       昆明卷烟厂技术中心
 337 云南云药有限公司                 云南云药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38 中国江南航天集团                 中国江南航天集团技术中心
 339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40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41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贵州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42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43 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       贵州宏福实业开发有限总公司技术中心
 344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45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46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秦川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47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             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技术中心
 348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49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标准缝纫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0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51 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兰州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52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3 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54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东方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5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6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7 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             宁夏多维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8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59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60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361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注:“※”标注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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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6-10-18
文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     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上述文件明确了对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凡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且已征收农业税、牧业税的,对其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提高了个人、个体工商户和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明确了取消农业特产税后,对减征、免征农业税或牧业税地区的个人或个体工商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上述4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的制定是落实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要求的体现,认真贯彻执行这些政策,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和个体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深入学习和领会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在依法治税的原则下,全面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二、切实采取措施,将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各地在贯彻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较好效果。但从全国情况看,发展仍不平衡,少数地区将起征点的确定权限层层下放,个别地区甚至出现为保收入任务而人为调高不达起征点业户定额的情况,使税收优惠大打折扣。为确保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要动员全系统的力量查找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二)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阐明落实优惠政策与保持税收增长的关系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意义,以取得地方党政领导对该项工作的支持。     

(三)要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务必使全体税务干部和广大农民全面掌握和了解中央制订的各项涉农优惠政策,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民对税务机关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监督,省、地、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要设立专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四)各地要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要求,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     

(五)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如税务机关无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的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一律按照“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六)要按照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七)为合理确定进入集贸市场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定额,规范集贸市场业户税收的核定工作,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共管纳税户应纳税经营额的核定工作。省、市税务机关要做好农民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的区域间平衡工作,避免区域间纳税定额差距过大;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统一定税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工作小组要在对本辖区个体共管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提出核定定额的方案。在定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坚持集体评定定额制度。     

(八)为了增强税收执法透明度,杜绝为税不廉,各地在个体工商户税额核定工作中要严格实行办税公开,大力推行“阳光作业”。各基层征收机关要普遍建立定额调整听证制度,税务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农产品的销售额达到起征点,需要采取定期定额方法征税的,核定定额时,要充分听取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工商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对纳税户的定额情况和停歇业情况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     为了确保中央关于增加农民收入的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尽快落到实处,各级税务机关要克服岁末年初工作任务繁重的困难,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为了便于总局及时掌握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必须在2004年2月底前将本省落实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本通知要求的安排意见上报总局。     

各省税务局要加强对基层税务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和擅自变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及时向总局报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总局将于今年3月下旬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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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1-20
文号:国税发[2004]13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4]3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切实保证清理检查工作收到实效和达到预期的目的,总局制定了《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请各地按照统一的督查原则、范围和方法,组成督查组,对下进行督导和检查,现将《督查方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于3月底前将督查工作报告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4月上旬总局将组织督查组进行抽查。 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督查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大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指导各地开发自查自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以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通知》的要求,对照国家统一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督导检查。     

(二)坚持客观、公正。在督查过程中收集的材料、反映的情况应真实有效,对查出的问题要分析产生的主客观原因,既不扩大,也不缩小,力求查透查细。     

(三)坚持突出重点。按照督查范围,区别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所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情况,有重点的进行督查。严防清理检查走过场,确保检查深入,清理彻底,收到实效。     

二、督查的组织     本次督导各地主管领导要亲自带队,由法规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组成督导检查组。督导组要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2个以上地、市级税务机关进行督查。     督查工作在3月中旬用10天左右的时间进行。     

三、督查的范围     督查的范围是各地贯彻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和自查自纠情况。内容包括:     

(一)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国家级园区、省级及省级以下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情况。    (二)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国家级开发区是否存在区外企业享受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是否存在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是否存在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问题;是否存在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问题。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针对各级各类开发区的现状及开发区内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各地有哪些具体意见与建议。     四、督查的方法     

(一)听取汇报     督查组要听取地市税务机关清理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的汇报,具体内容包括:     地市税务机关领导对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知》转发至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情况;按《通知》要求对开发区清理检查工作进行组织部署的情况,是否制定了清理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是否已经开展自查自纠。     

(二)召开座谈会     督查组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要召开各级各类开发区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了解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和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三)实地检查     根据掌握的情况,选择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开发区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查。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扩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是否存在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等问题。在实地督查中,督查人员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填写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底稿。    

(四)走访企业     对各类开发区外的企业适用开发区政策、“区内注册、区外经营”问题,以及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延伸到企业的问题,要实地走访,摸清情况,查清问题。     

五、督查的要求     1.各地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督查,确保查清问题,不走过场。     2.督查组进行实地督查之后,要就督查情况与当地税务机关反馈情况,交换意见。     3.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组要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4.督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写出督查报告,于3月底前将督查报告书面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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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3-10
文号:国税函[2004]3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5]4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2004年底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5号),执行期限延长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以下税收优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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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3-28
文号:财税[2005]4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4]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14]42号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之前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更好地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的精神,现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三、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

3.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通知》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本《通知》所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五、上述优惠政策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六、本《通知》下发之后,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七、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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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6-09
文号:财税[2004]9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5]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相关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管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的其他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随军家属安置及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特定税收优惠 

后续政策——财税[2014]39号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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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5-02-23
文号:财税[2005]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4]153号 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ll号),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东北老工业基地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提高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到每月人均1200元,具体扣除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在不超过上述限额内确定。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以内实际发放的工资可以在税前扣除。

  四、上述“东北地区”是指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

  五、上述政策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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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0
文号:财税[2004]15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税[2004]22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全文废止],以下简称财税208号文件)下发后,部分地区反映,该政策在贯彻落实营业税优惠政策时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为了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规定的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免征营业税,是指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

  二、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代表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三、此前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营业税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其他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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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12-29
文号:财税[2004]2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04]1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对促进安置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着眼于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 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二00三年十二月八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各类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地民政部门要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四)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计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问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3.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5.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十)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本意见印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七、户籍

(十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县级以下城镇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应准予其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和相应证明办理落户,其家属和子女是农业户口的,允许办理“农转非”手续并随其落户。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地级以上城市落户的,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各地在办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随调(迁)配偶、子女落户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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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1-20
文号:国办发[2004]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4]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失效提示:根据财税[2005]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文件自2006.07.0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现就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个人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业(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的土地、房产和车船,适当减免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与退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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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2-18
文号:财税[2004]4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发[2004]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天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就政策内容发出了《致农民朋友一封信》。前一阶段各地政策执行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个别地方对政策宣传还不深入,政策执行还不到位,影响了政策的实施效果。为了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是今年税法宣传月活动中的一项重点宣传内容。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和农税部门要在总局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配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县以下税务机关和农税部门,要充分利用基层与农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发挥地方党委、政府及村委会的作用,在农民群众中,进行广泛的宣传,使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家喻户晓。

  (一)《公告》不仅要在各级办税服务大厅、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张贴,而且还要在每一个乡村和集镇公开张贴,使涉农优惠的政策宣传进乡到村,并保证一个较长的宣传持续期。

  (二)有条件的地方,要把《致农民朋友一封信》送到农户手中。如有困难,可以采取将《信》寄送若干份到村委员会的方式,并要求及时公开张贴宣传和在农户间传阅。对咨询政策的农民群众,要进行耐心讲解。

  (三)《公告》和《致农民朋友一封信》等宣传材料的印制、发放、张贴和宣传解释由国税局、地税局和农税部门合作完成。 

  1.各省地税局、农税部门首先要于4月初,将所需宣传材料数量报送各省国税局。

  2.各省国税局要根据地税部门、农税部门所报数量及本身宣传所需要的数量,于4月上中旬完成所有宣传材料的印制工作,并及时通知省地税局、农税部门按数取回宣传材料。

  3.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各级办税服务大厅、各类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的宣传材料张贴工作,农税部门负责将《公告》张贴到村,《致农民朋友一封信》送到农户手中或寄送到村委会。此项工作要在税法宣传月(4月份)内全部完成。

  (四)国税局、地税局和农税部门要及时将宣传的进展、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分别上报总局办公厅和农税局。

  二、加强监督,狠抓落实,确保农民群众得到实惠 

  各级国、地税局和农税机关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思想上来,充分认识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对解决好农民增收问题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统筹兼顾,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要严格执行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民”和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就应按“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执行政策。

  (二)要将从事农产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迅速调整到位。对不按政策执行或采取变通手段,仍对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征税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征收“过头税”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要制定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 

  1.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跟踪和反馈工作,对优惠政策落实的全过程进行监控,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要按照《通知》的要求,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将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对下级机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

  2.农税部门要充分发挥与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切实负起监督政策落实的责任。在农民群众中,广泛收集和了解政策执行的有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并向总局报告。

  3.总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地执行涉农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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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3-16
文号:国税发[2004]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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